《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的理解与适用
发布时间:2023-08-30 04:44
<正>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这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确立以来,"两高三部"第一次就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联合出台专门文件。为便于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适用,现就《纪要》的制定背景与经过、起草中的主要考虑和主要内容介绍如下。一、《纪要》的制定背景与经过2018年5月18日至19日,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在北京胜利召开,习近平总书记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着眼人民福祉和民族未来,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全面总结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纪要》的制定背景与经过
二、《纪要》起草中的主要考虑
三、《纪要》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单位犯罪的认定
(二)关于犯罪未遂的认定
(三)关于主观过错的认定
(四)关于生态环境损害标准的认定
(五)关于非法经营罪的适用
(六)关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适用
(七)关于涉大气污染环境犯罪的处理
(八)关于非法排放、倾倒、处置行为的认定
(九)关于有害物质的认定
(十)关于从重处罚情形的认定
(十一)关于严格适用不起诉、缓刑、免予刑事处罚
(十二)关于管辖的问题
(十三)关于危险废物的认定
(十四)关于鉴定的问题
(十五)关于监测数据的证据资格问题
本文编号:3844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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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纪要》的制定背景与经过
二、《纪要》起草中的主要考虑
三、《纪要》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单位犯罪的认定
(二)关于犯罪未遂的认定
(三)关于主观过错的认定
(四)关于生态环境损害标准的认定
(五)关于非法经营罪的适用
(六)关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适用
(七)关于涉大气污染环境犯罪的处理
(八)关于非法排放、倾倒、处置行为的认定
(九)关于有害物质的认定
(十)关于从重处罚情形的认定
(十一)关于严格适用不起诉、缓刑、免予刑事处罚
(十二)关于管辖的问题
(十三)关于危险废物的认定
(十四)关于鉴定的问题
(十五)关于监测数据的证据资格问题
本文编号:3844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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