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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性质探讨

发布时间:2023-11-05 09:58
  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法治建设过程中,理论界和实务界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性质都存在多种观点和争议。争议的根源是其对生态环境的概念、内涵和外延有着不同理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在法律上如何定性,直接决定了赔偿制度法律体系的建设方向。随着《民法典》的颁布,立法上确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实体制度,明确了行政机关的索赔权,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设打下了基础。因此,从法律角度进一步明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对下一步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立法,建设系统全面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律体系至关重要。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引言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相关基础概念
    环境与生态环境
    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相关制度的关系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和传统民事侵权责任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环境公益诉讼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律性质的重点问题与建议
    以民法确立的实体法为基础,充分借用民事手段,系统规范赔偿制度体系
    建立相对独立的索赔机构和队伍,统筹行政处罚、刑事罚金和赔偿的责任衔接
    充分考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依法谨慎扩大责任人范围
    明确磋商的限制性规则,确立修复优先,恢复为主的指导思想



本文编号:386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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