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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环境公益诉讼中原告主体身份的认定——以荣成伟伯案为例

发布时间:2023-12-11 19:11
  <正>一、荣成伟伯案的案情及其法律问题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以下简称"自然之友研究所")以荣成伟伯渔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成伟伯")、王文波、何延青等人破坏环境为由,提起了环境公益诉讼。一审(青岛海事法院)认为,本案系针对破坏海洋渔业水域生态环境提起的公益诉讼,认为自然之友研究所不是提起本案诉讼的适格主体,对其起诉依法应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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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
一、荣成伟伯案的案情及其法律问题
二、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相关法律规定
三、海洋环境公益诉讼中扩大适格原告主体范围的依据
四、海洋环境公益诉讼适格主体的顺位



本文编号:3873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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