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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损害赔偿金制度的地方实践与探索

发布时间:2024-01-24 19:10
  生态损害赔偿金制度的完善对实现生态修复目的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各省市的地方性立法文件规定,生态损害赔偿金的主要来源是诉讼与磋商程序,且主要用于清除污染、控制污染、鉴定评估等环境修复费用支出。通过对地方实践进行对比分析,文章提出设立全国统一的生态损害赔偿基金,并且从名称、来源、使用方式、监督管理等方面来进行制度化设计,为有效践行"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激发环境公益诉讼活力,实现生态环境的永续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引言
二、生态损害赔偿金制度的地方实践述评
    (一)生态损害赔偿金的名称
    (二)生态损害赔偿金的来源
    (三)生态损害赔偿金的适用范围
    (四)生态损害赔偿金的监管
三、地方生态损害赔偿金制度实践的成效
    (一)以生态修复为最终目标
    (二)贯彻损害担责原则
    (三)激发环境公益诉讼的积极性
四、地方生态损害赔偿金制度实践的探索建议
    (一)建立全国统一的生态损害赔偿基金
    (二)拓宽生态损害赔偿基金的适用范围
    (三)创新生态损害赔偿基金的监管机制



本文编号:3884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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