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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立法检讨

发布时间:2022-12-06 00:51
  本文以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方式,对受贿罪中的几个疑难问题进行了认真细致的研究,对如何完善现行立法作出了一些有益的探讨。 文章重点研究了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个问题研究了受贿罪的犯罪对象,即“贿赂”的内容和范围。通过对当前“财物说”、“财产利益说”和“需要说”三种观点的评析,对贿赂的本质进一步澄清,赞同“需要说”观点,突破了作为受贿罪犯罪对象的“贿赂”必须是“财物”的传统理论,提出了应将贿赂的范围扩大到所有能够满足行为人生活需要和精神欲望的一切物质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的观点。第二个问题在简要介绍国内外相关问题的法律规定和立法演变的基础上,研究“收受型”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之要件的取舍。通过探究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受贿行为即是利用职务之便的非法收受行为,从而在理论上论证了“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应该成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提出将“为他人谋取利益”之要件从受贿罪构成要件中取消的观点。第三个问题研究了现行立法关于受贿罪刑罚制度的规定,针对其中的缺陷,结合我国香港、台湾地区和国外刑事立法中有关的较为科学的规定,进行了深入细致地探讨和评析,提出了... 

【文章页数】:60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引言
一、 关于贿赂的内容与范围
    (一) 我国法律中贿赂的内容与范围的历史沿革
    (二) 我国港、台地区以及国外对“贿赂”的有关规定
    (三) 关于贿赂的内容与范围的理论纷争
    (四) 对理论纷争的评析
    (五) 扩大贿赂的内容与范围的立法建议
        1 、 关于贿赂的本质与特点的思考
        2 、 立法建议
二、 关于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之问题
    (一) 我国刑法中,关于受贿罪是否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要件的沿革
    (二) 我国港、台地区以及国外的有关规定
    (三) 我国刑法学界关于“为他人谋取利益”问题的争议
    (四) 对“肯定说”三种争议观点的评析
    (五) 建议将“为他人谋取利益”从受贿罪构成要件中取消
三、 有关受贿罪刑罚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一) 我国现行刑法对受贿罪刑罚的规定
    (二) 港、台地区以及国外对受贿罪刑罚的有关规定
    (三) 对受贿罪刑罚制度缺陷的完善
        1 、 现行刑法中受贿罪刑罚制度的缺陷
        2 、 完善受贿罪刑罚制度的建议
结束语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我国刑法贿赂罪贿赂范围的重新定位——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要求为标准[J]. 赵军.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03(06)
[2]贪污贿赂罪的立法检讨及其重构[J]. 薛书敏,刘江冰.  人民检察. 2003(05)
[3]论受贿罪的客观要件[J]. 张明楷.  中国法学. 1995(01)



本文编号:371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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