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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立法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4-03-11 06:23
  环境问题已成为人类所共同关注的全球性课题。在当前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的形势下,公众环境知情权立法与环境信息公开在促进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通过完善相关立法的形式来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将成为我国的法律体系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在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上进行改革和创新的重要内容之一。 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法律制度有其深厚的理论基础。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尽管我国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法制建设领域已经取得了明显的进步,但仍然存在着一些体制上的缺陷。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立法中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并未解决,公众环境知情权还未得到有效保障,环境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范围较窄,环境信息公开范围尚不明确,环境信息公开的程序、信息公开权利救济等还不健全。我国并没有建立起规范完善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法律制度。这些都需要在充分分析当前我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现状的基础上,在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的条件下,对我国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立法进行改革与创新。基于此,笔者提出了完善我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立法的一些设想,并对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立法模式、立法目的与基本原则、基本制度以及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法与相关法律之间的协调等问题提出了...

【文章页数】:50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中文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基本问题
    第一节 信息与环境信息
    第二节 环境信息公开与政府责任
        一、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之理论基础
        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之现实考量
    第三节 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之特点
        一、时效性
        二、全面性
        三、专业性
第二章 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立法之基本问题
    第一节 良法的标准
        一、合规律性
        二、形式科学性
        三、正义性
    第二节 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法律基本原则
        一、普遍公开原则
        二、高效便民原则
        三、权利救济原则
        四、利益平衡原则
第三章 我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立法现状分析
    第一节 我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立法现状
        一、我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法律制度梳理
        二、我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主体
        三、我国政府环息信息公开范围
        四、我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方式
        五、我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救济机制
    第二节 我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发展障碍分析
        一、公众环境知情权尚未得到明确确认
        二、信息公开受滞于保密传统
        三、环境保护法律理念滞后
        四、环境保护公众参与不足
        五、有效司法审查机制缺位
第四章 我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立法之完善思路
    第一节 明确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之立法目的
    第二节 提升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之立法层次
    第三节 完善我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立法之具体内容
        一、明确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主体
        二、明确政府环境信息公开范围
        三、细化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程序
        四、完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救济机制
结语
注释
参考文献
后记



本文编号:3925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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