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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证期间的立法研究

发布时间:2024-03-24 03: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上最有争议且最为复杂的概念,莫过于保证期间。《担保法》对保证期间的概念没有较明确的界定,学界分歧较多,将保证期间界定为“保证人能够容忍债权人不积极行使权利的最长时间”是一种较好的选择。关于保证期间的性质,理论界与实务界有种种观点,包括诉讼时效说、除斥期间说、失权期间说,保证期间不符合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特征,保证期间实质上为保证合同中当事人约定的“失权条款”上的期间。《担保法》规定了法定保证期间、约定保证期间、最高额保证期间三种类型,其中,法定保证期间在一定程度上以保护保证人为幌子、削弱了保证合同的功能,其合理性值得怀疑;约定保证期间是对于既有主债务的保证关系附加以时间上的限制,《担保法》对其的规定不详尽,应在约定的形式、约定的“期间”内容、法律后果等方面加以明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出现了最高额保证的一定连续期间、保证期间和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相关立法出现了使用上的混淆,应加以纠正。关于保证期间的计算涉及到两方面问题,既保证期间的起算与中断,《担保法》对此都有规定,但对保证期间中断问题的立法不尽合理,应根据保证期间的性质认定其不适用中断...

【文章页数】:40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1 保证期间的概念及性质
    1.1 保证期间的概念
    1.2 保证期间法律性质的主要学说及评述
        1.2.1 诉讼时效说
        1.2.2 除斥期间说
        1.2.3 失权期间说
2 我国保证期间的立法现状及其评述
    2.1 我国保证期间的主要类型
        2.1.1 法定保证期间
        2.1.2 约定保证期间
        2.1.3 最高额保证期间
    2.2 保证期间的计算
        2.2.1 保证期间的起算
        2.2.2 保证期间的中断
    2.3 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
        2.3.1 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诉讼时效
        2.3.2 保证期间与主合同诉讼时效
        2.3.3 保证合同诉讼时效与主合同诉讼时效
3 国外和我国台湾地区保证期间的立法及其评述
    3.1 德国关于保证期间的立法及其评述
    3.2 瑞士关于保证期间的立法及其评述
    3.3 意大利关于保证期间的立法及其评述
    3.4 俄罗斯关于保证期间的立法及其评述
    3.5 我国台湾地区关于保证期间的立法及其评述
4 我国保证期间立法的不足及其完善
    4.1 我国保证期间立法的不足
        4.1.1 我国《担保法》对保证期间规定的不足
        4.1.2 我国《担保法司法解释》对保证期间规定的不足
    4.2 完善我国保证期间立法的建议
结论
参考文献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情况
致谢



本文编号:3936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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