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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精神障碍者受审能力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4-04-20 13:23
  我国对于精神障碍者犯罪领域的研究现状一直都是偏重刑事责任能力鉴定,而对于精神障碍者受审能力鉴定则讨论较少。因为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关系到定罪量刑问题,因此不论理论界还是司法实践中都把刑事责任能力鉴定问题作为研究的重点。虽然刑事责任能力与受审能力有一定的联系,但二者仍存在差异。我国对受审能力鉴定问题的研究还一直处于起步阶段,立法领域还没有关于受审能力的相关规定,学者对于这个问题的相关研究也较少。但在司法实践中被告人的受审能力关系到被告人能否积极的行使诉讼权利履行义务,关系到程序正义,因此这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急需被保护。因此需要建立统一的法律规则对其进行约束。受审能力是被告人能否理解其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以及在诉讼活动中理解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与义务,积极与辩护律师合作为自己辩护的能力。对一个具备受审能力的被告人进行法庭审判、实施刑罚是符合正义的基本要求的,但是对于一个受审能力有缺损的被告人进行审判、实施强制性改造则是非人道的、非正义的,不符合刑事诉讼的目标和要求。本文在从内含之价值、认定等方面明确了“精神障碍”、“受审能力”等相关的概念,对司法精神鉴定的概念及特点...

【文章页数】:39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我国刑事诉讼精神障碍者受审能力问题的提出
    一、受审能力问题相关概念界定
        (一)精神障碍
        (二)司法精神鉴定
        (三)刑事责任能力
    二、受审能力问题的必要性分析
第二章 我国刑事诉讼精神障碍者受审能力问题的理论探究及现状
    一、受审能力问题的理论探究
        (一)“受审能力”的概念
        (二)受审能力的划分方法
        (三)受审能力的评定标准
    二、受审能力问题的现状
        (一)受审能力问题的立法现状
        (二)受审能力问题的司法现状
第三章 域外精神障碍者受审能力制度研究
    一、英国的答辩能力认定制度
        (一)英国答辩能力认定制度的历史发展
        (二)英国答辩能力认定程序
    二、美国受审能力制度
        (一)美国受审能力制度的历史发展
        (二)美国受审能力评定程序
第四章 我国刑事诉讼精神障碍者受审能力鉴定的反思
    一、鉴定程序的启动难
    二、鉴定主体定位不当
    三、鉴定标准不明确
    四、鉴定后面临诉讼程序困境
第五章 我国刑事诉讼精神障碍者受审能力鉴定的完善建议
    一、设立初次不启动申诉机制
    二、评定主体中司法人员与鉴定人结合化
    三、构建统一的受审能力评定规则
    四、完善强制医疗制度
结语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致谢



本文编号:3959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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