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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宪性审查的“过滤”机制

发布时间:2023-02-07 20:20
  十九大报告明确要求,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合宪性审查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综合协调,整体推进。基于宪法的基本功能,合宪性审查机关仅依据宪法对宪法以下的法律文件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现行宪法颁行以来,我国的合宪性审查工作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推进,但未达到预期的效果,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未能建立完备的合宪性审查"过滤"机制。所谓"过滤"机制,即启动合宪性审查的要件。为避免滥用合宪性审查启动权及浪费资源,必须建立合宪性审查的"过滤"机制。在形成完备的"过滤"机制之后,合宪性审查工作才能够真正有效地运行起来。在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中,应当依据我国国情,参考、借鉴其他国家在建立"过滤"机制中的有益做法,完善我国相关制度。

【文章页数】:18 页

【文章目录】:
引言
一、合法性审查优先原则
    (一) 合法性审查优先的机理
    (二) 域外合法性审查的制度
    (三) 我国合法性审查的制度
        1.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合法性审查机制
        2. 行政诉讼中的合法性审查机制
        3. 行政复议中的合法性审查机制
二、限定启动合宪性审查程序主体资格
    (一) 我国关于启动合宪性审查程序主体资格的规定
        1.主动启动合宪性审查
        2.经请求启动合宪性审查
    (二) 域外关于启动主体资格的理念
        1.美国型之司法审查制下启动主体资格理念
        2.德国型之宪法法院审查制下启动主体资格理念
    (三) 我国启动合宪性审查主体资格理念的完善
        1.主动启动的主体资格理念
        2.提出合宪性审查要求的启动主体资格理念
        3.提出合宪性审查建议的启动主体资格理念
三、穷尽法律救济原则
    (一) 穷尽法律救济的机理
    (二) 域外穷尽法律救济的要求
        1.美国型之司法审查制下的穷尽法律救济
        2.德国型之宪法法院审查制下的穷尽法律救济
        3.法国型之宪法委员会审查制下的穷尽法律救济
    (三) 我国的法律救济机制
四、国家行为免受司法审查原则
    (一) 国家行为的判断标准及免受审查的原因
    (二) 国家行为的范围
五、余论



本文编号:3737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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