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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时间限度的实证分析

发布时间:2022-11-06 08:28
  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且尚未结束是正当防卫权行使的前提,司法实务中对正当防卫权行使时间判断标准不一,而理论的认定标准又呈众说纷纭之态势。不法侵害的开始与结束时间应当以形式解释为基础,以实质解释进行修正和补充:在形式解释上,已经着手实施构成要件所要求的实行行为,且犯罪未达致既遂状态即为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在实质解释上,与实行行为密切关联、一俟着手实行即可能造成法益损害的行为亦可纳入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而犯罪虽然已经既遂,但后续行为若仍可评价在前侵害行为的范围内,也可以将其评价为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以合理延长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防卫不适时案件的判决依据
二、正当防卫时间理论争议梳理
三、正当防卫时间条件的判断
    (一)正当防卫时间条件的总体判断标准
    (二)反复侵害行为、状态犯防卫时间的确定
        1.反复侵害行为的防卫时间之判断。
        2.状态犯的正当防卫时间之判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正当防卫中的“紧迫性”判断——激活我国正当防卫制度适用的教义学思考[J]. 潘星丞.  法商研究. 2019(02)
[2]正当防卫的司法异化与纠偏思路[J]. 周光权.  法学评论. 2017(05)
[3]克服正当防卫判断中的“道德洁癖”[J]. 陈璇.  清华法学. 2016(02)



本文编号:3703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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