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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止犯的减免处罚根据——类型并合说之提倡

发布时间:2022-11-06 18:03
  从中止犯的立法沿革中可看到:中止犯属于未遂罪之一种,在减免处罚根据上,从重视主观可宽恕理由到重视政策性奖励,再到重视责任减少要素;在成立条件上,从只需"因己意"到兼需"防止其结果之发生",从只要求"自动防止"到兼顾"有效防止",从要求结果被有效防止到看重真挚的中止努力。根据类型并合说,应当通过违法性减少与责任减少的消长组合重构中止行为本身,并在值得政策激励、实现刑罚目的的标准下判断各种组合形式是否达到值得减免处罚的最低限度。作为并合载体的中止行为是一个类型概念,并非样态单一,而是充斥于违法性减少与责任减少的各种组合形式在政策因素的约束下集合而成的存在域之中。中止犯的成立,重要的不是违法性或责任降低了这种定性判断,而是当某一要素降低至既定程度时,需要其他要素至少达到何种程度来予以配合这种准定量判断。 

【文章页数】:14 页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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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论犯罪的构造[J]. Ingeborg Puppe,陈毅坚.  清华法学. 2011(06)
[6]中止犯减免处罚根据及其意义[J]. 李立众.  法学研究. 2008(04)
[7]中止犯的处罚根据检讨[J]. 魏东,李运才.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 2005(03)
[8]关于危险犯既遂后主动排除危险状态行为的思考[J]. 陈勇.  政法论丛. 2002(05)



本文编号:3703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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