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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定位及司法认定

发布时间:2022-12-03 21:06
  廉者,民之表也;贪者,民之贼也。但在近年来,因为官员腐败问题的严重,在受贿罪中对"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产生了不少纠纷,现在变成了社会广泛关注的话题。笔者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从本质和原则上来讲需要定性为客观要件,这么定性的原因是符合立法的目的和语义解释,同时能为司法判决提供便利性。面对社会上争议不断的"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司法定位,笔者认为深挖性质应该归入"为他人谋取利益"当中,且作为一种特殊方式进行认定,不必纠结承诺的真实性和践行与否,以事件为根本还原案情,标榜法律,做出判决才是可行的道路。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定位——客观要件
    (一)符合立法原意
    (二)符合语义解释
    (三)有利于司法认定
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司法认定
    (一)先收取财物,后谋取利益
    (二)收受财物,同时许诺谋取利益
    (三)谋取利益的同时收受财物
    (四)先谋取利益,后收受财物
三、“为他人谋取利益”司法解释与罪行法定
四、结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控制腐败犯罪的刑事立法政策探析[J]. 陈正云,刁玉锋.  人民检察. 2004(04)
[2]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取消论[J]. 朱建华.  现代法学. 2001(04)
[3]论受贿罪构成要件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现行立法及其与理论、司法的冲突研究[J]. 游伟,肖晚祥.  政治与法律. 2000(06)



本文编号:3706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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