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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虚拟财产保护的司法困境

发布时间:2022-12-04 15:40
  对于非法获取他人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在实务中的定性主要有两个观点,一是作为计算机类型犯罪,主要是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进行定罪量刑;二是认定为传统的财产犯罪,由于虚拟财产的使用人数逐渐增多,因此并没有超出国民的预测可能性,也没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具有合理性。本文通过对虚拟财产在司法方面分歧的论述,在立法方面建议将虚拟财产直接写入《刑法》中的财产概念中,在司法方面建议按照犯罪手段进行定罪、按照虚拟财产的来源进行量刑。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保护虚拟财产的必要性
二、虚拟财产的司法保护现状
    (一)以计算机犯罪定罪的局限性
    (二)以财产犯罪定罪的理论探讨
三、对虚拟财产保护的提议
    (一)将对虚拟财产的保护直接纳入到《刑法》规定当中
    (二)对非法获取虚拟财产行为定罪方面的提议
    (三)对非法获取虚拟财产行为量刑方面的提议
四、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虚拟财产的刑法属性及其保护路径[J]. 陈兴良.  中国法学. 2017(02)
[2]非法获取虚拟财产的行为性质[J]. 张明楷.  法学. 2015(03)



本文编号:3708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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