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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信用的刑法保护——以“流量黑灰产”为例

发布时间:2023-01-31 03:57
  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不仅是战略资源,而且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数据权益是未来法律修改的重要内容,而数据信用是数字经济的基础,亟需法律保护。"流量黑灰产"的恶意刷量行为破坏了数据的真实性与有效性,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阻碍了我国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亟需刑法规制。但是,非法经营罪等罪名在应对"流量黑灰产"时都存在入罪漏洞,难以有效遏制数据造假产业链的蔓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修订)立足于打击工业时代的犯罪,在应对网络空间乱象时明显不足,因而,增设"妨害数据信用罪"是维护数字经济基础秩序的首要任务。 

【文章页数】:16 页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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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展趋势分析及展望[J]. 周雨.  中国经贸导刊(中). 2019(09)
[3]虚构网络交易行为入罪新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17条规定为依据的分析[J]. 王安异.  法商研究. 2019(05)
[4]从法律角度看互联网点评社区的生态乱象——以“马蜂窝”数据造假事件为例[J]. 董梦圆.  新闻传播. 2019(12)
[5]信用、法治与现代经济增长的制度基础[J]. 王若磊.  中国法学. 2019(02)
[6]论积极主义刑法观[J]. 付立庆.  政法论坛. 2019(01)
[7]刷单炒信的刑法适用与解释理念[J]. 王华伟.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8(06)
[8]基于用户流量的互联网企业价值评估[J]. 郑小惠,张婷婷,余在洋,杨雨溪.  现代商业. 2018(22)
[9]网络交易信用炒作行为的刑法规制[J]. 周立波.  天津法学. 2016(04)
[10]网络时代的刑法理念——以刑法的谦抑性为中心[J]. 张明楷.  人民检察. 2014(09)



本文编号:373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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