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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中的唯结果论:理论之争与异化根源

发布时间:2023-05-13 23:21
  对于正当防卫中的唯结果论,结果无价值论无法为其形成与强化背书,这不仅是因为持论者错估了刑法理论对司法实践的影响力,更为关键的是结果无价值论与唯结果论之间并无逻辑上的关联,二者体现的是两种根本对立的价值立场。唯结果论的深层成因不在刑法教义学之内,中国人独特的生死观、实用理性思维以及司法裁判将自身的功能错误地定位为纠纷解决等解释,没有触及到问题的根本。法律系统尤其是司法系统并未充分从社会整体结构中分化出来并建构起自己的相对独立性,相反,它还承担着过重的社会治理任务,这才是导致正当防卫制度异化的根本原因,也是唯结果论大行其道的体制根源。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刑法教义学之内:结果无价值论无法为唯结果论的形成与强化背书
    (一)刑法教义学的力量有限
        1. 结果无价值论在理论层面的强势兴起不等于在实践层面的强势兴起。
        2. 刑事司法实践有一套源于刑法理论体系之外的独特稳定的思维逻辑。
    (二)结果无价值论不等于结果责任
        1. 二者关注结果的出发点存在差异。
        2. 行为要素的重要性迥然有别。
    (三)法益衡量说难以为唯结果论买单
        1. 对正当防卫中侵害人与防卫人的法益进行衡量时,要结合要保护性阙如原则进行理解。
        2. 法益衡量说会对防卫行为与侵害行为作出法与不法的评价。
        3. 从理论界的实际状况来看,很难认为只要采取法益衡量说,就会得出正当防卫的成立至多限于所造成的损害稍微超过所避免的损害的场合的结论。
三、刑法教义学之外:法律系统自主性的不足乃唯结果论的深层原因
    (一)现有解释的缺陷
        1. 中国人的生死观与实用理性思维。
        2. 司法裁判将自身的功能错误地定位为纠纷解决。
    (二)法律系统自主性的不足
        1. 法律系统的功能分出。
        2. 政治系统影响法律系统的具体途径。



本文编号:3816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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