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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贷款罪的构造

发布时间:2023-06-03 02:37
  各地司法机关对骗取贷款罪的处罚范围不统一,总的来说扩大了本罪的处罚范围;但刑法理论提出的限制处罚范围的路径,也未必合理;明确骗取贷款罪的构造,对于合理确定本罪的处罚范围具有重大意义;骗取贷款罪不是行为犯,而是结果犯,其中的"结果"是指"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不是构成要件结果,也不是客观的超过要素,有其他"严重情节"不是构成要件要素或者整体评价要素;只能将"重大损失"与"严重情节"归入客观处罚条件;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不能自觉或者不自觉地删除刑法关于"严重情节"的规定;司法机关应当按照诈骗犯罪的构造认定骗取贷款罪,并依照刑法对贷款诈骗罪的规定确定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行为,进而合理限制本罪的成立范围。

【文章页数】:18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结果
三、“重大损失”“严重情节”的体系地位
四、限制骗取贷款罪处罚范围的合理路径
    (一)准确把握骗取贷款罪的构造
        第一,没有将骗取贷款罪理解为诈骗性质的犯罪。
        第二,没有理解骗取贷款罪的基本环节。
        第三,误将金融机构当作受骗人。
        第四,没有正确处理骗取贷款罪与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关系。
    (二)正确认定骗取贷款罪的实行行为
    (三)合理确定“严重情节”的范围



本文编号:3828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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