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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贷款罪中“其他严重情节”的体系性反思——基于169份刑事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

发布时间:2023-06-03 17:30
  关于骗取贷款罪中"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司法实务部门面临的问题在于:"不法"的认定欠缺层次性,作为兜底条款予以适用,机械套用数额标准或次数标准,与"重大损失"的关系错位。上述问题的症结在于法益界定不清、风险高低的无视以及体系性思考的欠缺。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安全是设立本罪保护的唯一法益,"其他严重情节"应认定为犯罪构成要件。从"欺骗行为"到"其他严重情节"存在"不法"程度的提升。"其他严重情节"与"重大损失"具有相当性,应限定为"有造成重大损失的危险"。数额标准或次数标准只是提供了进行"是否有造成重大损失的危险"判断的契机,能否进一步评价为"其他严重情节"还需做实质的、具体的判断。对"其他严重情节"的司法适用应构建一套体系性的判断框架,以消弭司法实务部门的疑惑。

【文章页数】:13 页

【文章目录】:
一、“其他严重情节”的实务检视
    (一)实务现状的描述性分析
        1.将“欺骗行为”视同“其他严重情节”
        2.在没有重大损失的情况下将“其他严重情节”作为兜底条款予以适用
        3.将“数额在100万元以上”或“多次”等同于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4.在有重大损失的情况下,是否还以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作为裁判理由表现混乱
    (二)司法实务疑问的总结与反思
二、“其他严重情节”的理论展开
    (一)保护法益的明确
    (二)“其他严重情节”的体系定位
        1.“严重情节”属于犯罪构成要件
        2.“不法”程度的提升:从“以欺骗手段”到“有其他严重情节”
三、“其他严重情节”的体系适用
    (一)《追诉标准(二)》第27条的检讨
        1.《追诉标准(二)》第27条的适用疑问
        2.数额标准及次数标准的限缩性适用
    (二)司法适用的体系性论纲
        第一步:判断行为人使用的欺骗手段是否符合本罪要求的欺骗行为
        第二步:判断是否符合刑事欺骗的基本构造,重点考察因果关系的有无
        第三步:判断法益侵害危险是否进一步升高,考虑适用“重大损失”或“其他严重情节”
四、结论



本文编号:3829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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