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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占罪之“自己所占有的他人之物”

发布时间:2023-06-03 23:32
  成立侵占罪以侵占了"自己所占有的他人之物"为必要。所谓"自己所占有的他人之物",须满足"他人之物"与"自己所占有"这两个要件。"他人之物"是指他人所有的财物,但只要他人之所有权及于财物即可,与他人共有之物也属于此。在侵占罪中,"占有"须基于委托关系,委托关系属于侵占罪之法益侵害的(次要的)内容;"占有"不仅仅是针对财物的事实性支配,还包括法律上的支配;"占有"概念不是法益侵害的内容,而是为侵占罪之主体性提供根据的要件。取得了无人占有的财物(脱离占有物)的情形,以及非基于委托关系而取得自己所占有的财物的情形,均成立侵占脱离占有物罪。

【文章页数】:15 页

【文章目录】:
一、引言
二、“他人之物”的含义
    (一)概述
    (二)受托的金钱
    (三)非典型担保
        1.转让担保
        2.所有权保留(所有权留保)
    (四)不法原因给付
        1.探讨的前提
        2.学说之对立
三、“自己占有的”的含义
    (一)概述
    (二)存款
    (三)不动产
四、委托关系
    (一)概述
    (二)盗赃的委托
五、不动产的二重买卖
    (一)转让人的罪责
    (二)第二受让人的罪责



本文编号:3830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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