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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务中“暴力不法侵害才能防卫”的成因与对策

发布时间:2023-06-13 22:10
  只能对暴力行为才能防卫,对非暴力侵害不能防卫是司法实践中长期以来形成的错误认识。究其原因有:一是紧迫性要素的判断方法有失偏颇;二是错将"紧迫性"与"暴力性"等同;三是"基本相适应说"盛行且拔高为防卫性质判断之标准。及时总结、反思暴力侵害才能正当防卫的错因并针对性提出对策,有助于实务中准确定性对非暴力性不法侵害的反击行为,同时可保障公民有效行使正当防卫权。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引言
一、紧迫性要素的判断方法有失偏颇
    (一)由一起传销组织非法拘禁案引发的思考
    (二)紧迫性判断有失偏颇是症结所在
二、错将“紧迫性”与“暴力性”等同
    (一)非暴力性不法侵害也可能适用正当防卫
    (二)?紧迫性?与?暴力性?不完全等同
三、“基本相适应说”盛行且拔高为防卫性质判断的标准
    (一)由赵泉华案的二审改判发现的问题
    (二)?基本相适应说?之广泛适用及不当拔高
        1.广泛适用“基本相适应说”的成因与后果
        2.将“基本相适应说”不当拔高为防卫性质判断的标准
四、解决对策



本文编号:3833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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