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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否定论

发布时间:2023-06-17 21:11
  当今中国经济发展迅猛,相应的配套教育与未成年人的发展需求不相适应,低龄未成年人违法事件频发、校园暴力事件屡禁不止,行为人手法凶残,严重违背伦理道德,引起人民群众的恐慌与不安,只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规避法律惩罚,是否应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成为法学界和社会学界探讨的热门话题。本文主要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对中外刑事责任年龄的发展历程进行考察,分析不同地区在不同的社会背景下其责任年龄制度有何不同,总结影响入罪年龄标准的因素。其次,对当前要求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观点的主要原因与依据进行分析阐述。接着就是对要求降低入罪标准的理由进行辩驳,从理论与实践两个方面来进行辨证,说明降低责任年龄并非解决低龄化犯罪的最佳办法。而维持现有的入罪年龄标准,并不是对触法未成年人放纵不管,最后一部分就是在目前我国针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处遇措施上,秉持对未成年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政策,分析未成年人犯罪成因,从现实的需要出发,激活收容教养、专门学校等非刑罚措施的针对性功能,完善未成年人的分级处遇措施,以实现对未成年人犯罪更有效的矫正和预防。

【文章页数】:46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选题目的与意义
    二、研究现状
    三、研究方法
    四、写作思路与创新点
第一章 刑事责任年龄的中外考察
    一、西方国家刑事责任年龄的考察
    二、我国刑事责任年龄的考察
        (一)我国古代刑事责任年龄考察
        (二)我国港澳台地区刑事责任年龄考察
        (三)新中国建立以来刑事责任年龄考察
第二章 主张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理由
    一、认为未成年人成熟年龄提前
    二、认为现有法律体系与措施对遏制未成年人犯罪不力
    三、认为犯罪低龄化趋势需要刑罚予以遏制
第三章 对主张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观点的辩驳
    一、理论辩驳
        (一)对身体发育与心理发育未加区分
        (二)对刑罚万能论的迷信
        (三)对儿童福利主义的忽视
    二、实践辩驳
        (一)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恶性“犯罪”仅属个案
        (二)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利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第四章 建立触法未成年人分级处遇制度
    一、收容教养制度功能应当有效激活
    二、专门学校的功能应当有效激活
    三、建立和完善亲职教育体系
结语
    一、对刑罚的弊端应当保持警醒
    二、推进违法未成年行为矫治裁定上的司法化
致谢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本文编号:3834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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