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刑法论文 >

关联案件中犯罪人应当供述自己罪行范围的解释——数个犯罪构成事实之间的直接关联性判断标准

发布时间:2023-09-03 20:11
  犯罪人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内容,涉及他人犯罪信息,是否属于检举他人犯罪,是刑事司法实践中经常面临的困惑与问题。具体表现在犯罪人供述内容涉及他人犯罪信息,在何种情况下应认定为检举他人犯罪,在何种情况下认定为是犯罪人应当供述自己罪行的范围。对于该问题,应当以他人的犯罪构成事实与本人犯罪构成事实之间是否具有直接关联性进行判断。在此标准下,除了共同犯罪以外,犯罪人因实施了对合型犯罪、连累型犯罪、牵连型犯罪、持有型犯罪到案后供述自己罪行的内容,与他人犯罪构成事实之间具有直接关联性的,可以评价为自首或坦白,但不能认定为检举他人犯罪。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一、关联犯罪案件中犯罪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内容涉及他人犯罪信息法律适用争议
    (一)对合型犯罪案件中犯罪人供述自己罪行涉及对应方的犯罪信息能否认定立功
    (二)连累型犯罪案件中犯罪人供述自己罪行涉及相应方的犯罪信息能否认定立功
        1.本犯供述事后行为涉及连累犯的犯罪信息是否属于检举他人犯罪
        2.本犯的基本事实是否属于连累犯应当如实供述范围
    (三)其他类型关联案件犯罪人供述自己罪行涉及密切方的犯罪信息能否认定为立功
    (四)量刑情节具体选用方法的分歧
二、关联犯罪案件中犯罪人供述自己罪行的内容涉及他人犯罪信息量刑情节适用产生争议的原因分析
    (一)犯罪人应当供述罪行的范围判断标准不明确
        1.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的观点及其缺陷
        2.犯罪行为关联说的观点及其缺陷
        3.同一犯罪对象关联说的观点及其缺陷
    (二)对合型犯罪与共同犯罪的关系未厘清
    (三)本犯与连累犯的关系没有厘清
        1.本犯与事后行为的关系
        2.连累犯与本犯事后行为的关系
三、犯罪人供述自己罪行的内容涉及他人犯罪信息量刑评价上的理论思考
    (一)犯罪人供述罪行涉及他人犯罪信息是否认定检举立功的判断标准是犯罪构成事实之间有无直接关联性
        1.关联性是数个犯罪构成事实之间的关系
        2.直接关联的他人犯罪构成事实是犯罪人供述自己罪行时无法回避或者犯罪人对他人的犯罪事实具有监督查禁义务
    (二)评价犯罪人供述自己罪行的原则是禁止重复评价和供述义务优先评价
四、犯罪人供述自己罪行时涉及他人犯罪信息不能认定为立功的主要类型辨析
    (一)对合型犯罪中任一方犯罪人供述自己罪行的内容涉及对应方的部分,均不能认定为检举信息
    (二)连累犯罪中犯罪人供述自己罪行时涉及对方犯罪信息适用法律时应加重本犯的责任
        1.事前、事后行为均属本犯应当供述的内容,涉及他人参与犯罪的,但不能认定为立功
        2.连累犯供述自己窝藏包庇本犯,涉及本犯的具体犯罪事实,或者供述为本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内容涉及上游犯罪事实或本犯基本情况时,均不认定为立功
    (三)牵连犯中犯罪人供述自己罪行时涉及具有牵连关系的他人犯罪信息的,不构成立功
    (四)持有犯中犯罪人关于持有对象来源去向的供述涉及他人犯罪信息的,不构成立功
五、结语



本文编号:3845705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xingfalunwen/3845705.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5d7e0***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