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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危害行为犯罪化一般限制原则研究

发布时间:2023-09-17 12:59
  积极预防性立法以先发制人之策略,把与严重实害结果有距离的间接危害行为予以犯罪化。间接危害行为犯罪化虽突破了传统刑法理念,但其能严密实体刑法法网,对安全维护具有积极意义。其若不受限制和约束,会导致刑法无原则膨胀,继而诱发不公平归责和法治危机。立法机关将间接危害行为犯罪化,其实质是让该行为人分担部分实害结果犯罪之刑事责任。立意于此的责任分配,不能违背刑事责任公平分配原则。因此,间接危害行为分担的责任,应是其本身应当承担的。尽管三大类间接危害行为犯罪化必须直面的问题不同,但基于公平归责和法治精神,其犯罪化均应受到危害原则标准分析范式、行为本身具有不法性、预防的必须是重大危害和与拟阻止的严重犯罪具有规范性联系等一般原则的限制。

【文章页数】:13 页

【文章目录】:
一、间接危害行为概念及其与关联概念的区别
    (一) 间接危害行为概念界定
        1. 安德鲁·阿什沃斯的“机会创设论”
        2. 安德鲁·冯·赫希的“风险行为”论
        3. 丹尼斯·贝克的“诱因论”
    (二) 间接危害行为与风险行为及危险行为的区别
二、间接危害行为的类型及各自犯罪化应直面的问题
    (一) 间接危害行为的类型
    (二) 基于公平归责, 三类间接危害行为犯罪化必须直面的问题
三、间接危害行为犯罪化对于传统刑法的改变
    (一) 改变了刑法的打击目标, 使设置的罪名没有实害结果
    (二) 侧重推定或经验预测风险有无, 弱化或消弭针对实害结果的主观要件
    (三) 被惩罚之行为的不法程度降低甚至缺乏
    (四) 赋予刑法新功能并改变刑法预防犯罪的实现方式
四、间接危害行为犯罪化诱发的法治困境
    (一) 轻微不法, 不文明的行为或日常生活行为被惩罚
    (二) 设罪不当而致惩罚过度, 殃及无辜行为
    (三) 让初始行为者对自己或第三人将来之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四) 累积犯立法无法在各个累积危害行为之间划清道德界限
五、间接危害行为犯罪化一般限制原则
    (一) 坚守“危害原则标准分析范式”
    (二) 被禁止的行为本身应具有不法性
    (三) 阻止的最终危害必须是重大危害
    (四) 被禁止的间接危害行为, 应与拟阻止的严重犯罪具有规范性联系



本文编号:3847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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