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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犯的可罚根据与认定模式——以刑事不法与行政违法的衔接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3-10-03 20:54
  当下行政犯处罚范围与公众价值判断的矛盾来源于对行政犯可罚根据的错误认定。犯罪定义学表明行政犯的可罚根据来源于法律机关的定义。行政违法是行政犯可罚的前提与基础,但行政犯应对自身涵摄的行为类型进行独立筛选。基于主体性定义的行政犯需要对其可罚性是否正当进行认定,即通过对国家规定的实质理解、对行为情节和结果的实质评价及对构成要件的限制解释予以刑事可罚范围限缩。行政犯的刑事诉讼程序无需等待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违法的判断。正确认定行政犯的可罚根据,才能使行政犯的适用与社会正义观念相一致。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质疑与反思:行政犯的可罚根据
二、行政犯可罚根据的法理渊源
三、行政犯中刑事不法与行政违法的关系
四、行政犯中刑事不法的认定模式
    (一)正确解释行政犯中非刑事法律
    (二)坚持对刑事不法根据的独立判断
    (三)重视对行政犯的限缩解释
五、行政处罚程序与刑事诉讼的衔接
六、结束语



本文编号:385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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