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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刑法对谣言的合理界定

发布时间:2024-01-11 08:21
  自2003年以来,我国通过司法解释和刑法修正案的方式扩张了对谣言的规制范围,一定程度满足了打击谣言犯罪的需要,但也带来一些问题。实践中,应处理好打击谣言犯罪与保护言论自由的关系。谣言是就事实陈述而言的,与意见表达无涉。谣言的本质在于其未经证实性,而不在于其虚假性。煽动性谣言犯罪的成立不以谣言的虚假性为前提;编造传播性谣言犯罪不应采取客观真实标准,而应采取合理确信原则下的主观真实标准。在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以后,不能再将虚假疫情信息解释为虚假恐怖信息。实务中虽然不能否定用寻衅滋事罪规制谣言的司法解释,但应该限制该罪的适用。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刑法规制谣言的扩张趋势
    (一)通过司法解释扩张对谣言的规制
    (二)通过刑法修正案扩张对谣言的规制
二、谣言的界定
    (一)事实陈述与意见表达
    (二)真实与虚假
三、谣言的类型
    (一)虚假恐怖信息和虚假疫情信息
    (二)虚假疫情信息和虚假疫情相关信息
四、兜底条款的限制适用



本文编号:3877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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