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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发行制度改革背景下证券发行类犯罪问题研析

发布时间:2024-02-18 16:51
  随着股票发行制度改革的逐渐推进,证券发行类犯罪也呈现出新特点和新问题,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犯罪客体限于股票及公司、企业债券,在应对证券发行类犯罪方面显得捉襟见肘,其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间的边界未予厘清,导致有些擅自发行证券行为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中的犯罪主体过于狭窄且以是否达到发行条件作为构罪标准,导致该罪的司法适用总体偏少。结合司法实践和域外经验,建议修订立法,将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修订为擅自公开发行证券罪,扩大证券的范围,将非法直接融资行为纳入该罪适用范畴,厘清其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间的差异;完善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认定条件,将保荐人纳入该罪主体范围,进一步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股票发行审核制度的模式
    (一)审批制
    (二)核准制
    (三)注册制
二、我国股票发行审核制度改革的理念
    (一)市场化:机会均等和市场选择
    (二)公开化:以信息披露为前提
    (三)法制化:强化法律责任
三、当前证券发行类犯罪法律适用的主要问题
    (一)发行证券与吸收公众存款之间界限不清
    (二)刑法与行政法对欺诈发行的认定条件不一致
    (三)保荐人欺诈发行的刑事责任未予明确
四、解决证券发行类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对策思考
    (一)修订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二)完善欺诈发行罪的认定条件
    (三)扩大欺诈发行罪的主体范围



本文编号:390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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