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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论终身监禁规定的法律性质

发布时间:2024-04-13 20:15
  关于贪污受贿犯罪终身监禁规定的法律性质,学界存在不同看法。代表性的有"中间刑说""与死缓有别的死刑执行方式说"以及"死缓执行方式说"等。深入检视这些观点,会发现它们均未能将终身监禁规定的法律性质准确定位。通过将分则个罪的终身监禁规定加以立法语言的还原性分析,从法条逻辑上讲,终身监禁规定应接续《刑法》总则第50条第2款,成为《刑法》第50条"第3款"之应然内容,本质属于"死缓同时不得减刑、假释"制度。它丰富了死缓法律后果的层次性,是死缓犯面临的最严厉的法律后果。惟有厘清其性质,才能更好地对认识、反思、比较和适用我国终身监禁的规定。

【文章页数】:12 页

【文章目录】:
一、终身监禁规定法律性质争论检讨
    (一)“中间刑说”检视
    (二)“与死缓有别的死刑执行方式说”检视
    (三)“死缓执行方式说”检视
    (四)“死缓适用的特殊情形说”检视
二、应然的《刑法》“第50条第3款”:终身监禁规定的总则还原性考察
三、确定终身监禁法律性质之意义
    (一)明确终身监禁规定在总则中的位置,梳理其内在逻辑结构,方便进一步准确地进行法律推理演绎
    (二)为终身监禁的扩张适用打下基础
    (三)只有明确终身监禁的法律性质,才能更加看清楚我国终身监禁规定的本质特点在于它属于死缓同时宣告“不得减刑、假释”制度
    (四)只有明确我国终身监禁的法律性质,才能更好的将目光往返流转于我国终身监禁制度与域外终身监禁制度之间,从恰当的比较视野中透视反思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的特殊性
四、余论:面向未来的终身刑的法律定位
    (一)使得终身刑在死刑最终废除后能够继续存在,而不是跟随死刑制度一道废除
    (二)将终身刑归入无期徒刑,促使无期徒刑制度更加完善,进而使得我国生刑结构得到调整,刑罚体系趋于合理
    (三)将终身刑归入无期徒刑范畴,更加容易实现与国际社会的终身刑立法与实践接轨



本文编号:3953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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