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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管员的法律地位研究

发布时间:2021-04-14 12:04
  作为私人参与行政任务的一种形式,协管员群体的引入能够有效缓解行政管理力量的不足,吸引社会公众力量参与社会管理,形成一种富有特色的公私合作治理模式。地方政府的管理不规范、实践中协管员权力的滥用,使得协管员饱受争议。究其背后原因,可以发现是协管员的法律地位的不确定导致的。协管员是公私合作治理理论的产物,有着深厚的公共管理学基础、宪法学基础、行政法学基础,是对公众参与权行使的牵引。从协管员的产生背景、协管员在实践中发挥的辅助作用以及行政助手的特征方面来看,对协管员的法律定位应是行政助手,其非独立的法律主体,履行辅助责任。协管员在参与行政管理的过程中,与正式公务人员之间是一种被指挥、被监督关系;与第三人并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其行为后果应由国家承担。行政机关应从准入监管、契约监管、行为监管三个方面对协管员的运作进行管理,司法部门应为协管员敞开权利救济的大门,最终将协管员群体全面纳入法律管制体系。
【学位授予单位】:苏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2.1
文章目录
中文摘要
Abstract
一、 引言
    (一) 研究缘起
    (二) 研究现状
    (三) 研究意义
    (四) 研究思路与方法
二、 规范文本中的协管员
    (一) 趋于统一的称谓
    (二) 模棱两可的定位
    (三) 视而不见的权利
三、 行政实践中的协管员
    (一) 行使行政权力的协管员
    (二) 滥用委托权限的协管员
    (三) 作为行政助手的协管员
    (四) 沦为形象工程的协管员
四、 作为行政助手的协管员
    (一) 私人参与行政任务的几种类型
    (二) 作为行政助手的协管员
    (三) 协管员相关法律关系界定
    (四) 对协管员的政府监管
    (五) 协管员纠纷的司法救济
五、 结语
参考文献
攻读硕士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后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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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郭玉祥;曹震宇;;协管员执勤受伤不属工伤认定范围[J];道路交通管理;2006年09期

3 章志远;;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及其政府规制——兼论公私合作背景下行政法学研究之转变[J];法商研究;2007年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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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廖日辉;;构建保安辅警新的长城——广西南宁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建设“网格式”专业治安巡防体系工作纪实[J];中国保安;2007年06期

10 周启云;;安保辅警在行动——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西城分公司辅警工作纪实[J];中国保安;2007年11期



本文编号:2482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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