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对网络知识产权犯罪被害人的保护

发布时间:2015-02-06 16:30


  [论文摘要]网络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数量近些年来增长迅速,总体上呈现出规模大、手段新的特点。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由于犯罪成本低,利益回报大,而我国对其又缺少健全的法律规制的原因,越来越多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切身利益受到侵害。文章从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表现形式出发,从保护被害人的角度,对我国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原因进行了分析,给出了保护网络知识产权犯罪中的被害人及时预防在此类犯罪中受害的几点建议。希望文章能对相关权利人有所帮助,也对运用法律保护相关权利人有所启发。

  [论文关键词]网络 知识产权 犯罪 被害人 保护

  一、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表现形式

  认识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表现形式是预防可能的被害人免受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侵害的必要前提,也是确定网络知识产权犯罪范围的重要标准。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按照不同的方法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从法律事务的角度看,通常有以下七种情形的网络知识产权犯罪:(1)未经许可上传他人作品,包括文字、图像、音乐、影视作品;(2)为商业目的,将他人的网站内容链接到自己的网站上;(3)侵入他人服务器,非法占用他人的网络资源;(4)为商业目的,劫持他人网络信息,阻塞他人服务器的正常运营;(5)为竞争用户,抢占网络资源,以不正当手段干扰,屏蔽或封锁他人的同类软件;(6)恶意软件,表现形式为强行安装,难以下载,强行弹出广告,劫持信息,恶意收集用户信息损害他人利益;(7)未经允许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成域名构成侵权。从法的理论研究的角度看,可以按照保护客体的不同,犯罪手段的不同或侵害手段及犯罪对象的综合表现等做出更系统的分类。本文中笔者采用以保护客体为主,犯罪手段为辅的方法对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表现形式做出分类,这样分类的理由在于,既可以完整地包含多种多样的侵权形式,同时有利于刑法分则的具体适用。

  二、在网络知识产权犯罪中受害的原因

  (一)从犯罪主体的角度看
  1.低成本高利润的利益驱动性
  这是造成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最重要的诱因。犯罪的低成本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经济上的低成本。以盗版软件为例,在西安地区查处的盗版软件的案例中,设计一个正版软件要花几万元,但是盗版软件只需花十几元,差价达千倍。微软公司官员就曾指出,盗版软件的利润可能达到900%,甚至高于贩卖可卡因等毒品的利润。二是法律上的低成本。西方有学者认为,网络犯罪本身就是法律不力造成的恶果。犯罪人利用各国网络犯罪立法的疏漏规避法律,再利用各国立法的不一致来逃避制裁,即使逃避不成,制裁方式体现出的财产刑低、自由刑轻、资格刑几近没有的特点也必然使许多犯罪人在低成本高利润面前铤而走险。
  2.好奇心表现欲的心理驱动性
  除去那些企图不劳而获或是为巨大利益铤而走险的人,出于满足内心的好奇与表现欲也体现在网络知识产权犯罪中。其中较为典型的是为大众所熟知的“网络黑客”文化。网络黑客即那些非法用户面对无法了解的计算机网络数据,好奇心激发他们破解密码或是输入计算机病毒等行为。有些犯罪行为仅仅是犯罪人为了显示自己计算机技术的高超而实施的,但最后却造成了被害人的巨大损失,并构成了犯罪。典型的罪名如侵犯商业秘密罪。
  (二)从被害人的角度看
  1.事前防范意识淡薄
  事前防范是避免在网络知识产权犯罪中受到侵害的最为有效的手段之一。值得肯定的是,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的不断向前,网络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已经开始提高对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的认识。但从总体来看,这种意识程度还远远不够。自然人主体的关注点往往在于事后维权,而单位主体由于管理经验的匮乏,往往没有对相关的权利保护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这些都给了犯罪行为人可乘之机。
  2.事后维权成本过高
  事后维权属于一种对权利的事后保护。与事前保护相比,事后保护有着明显的弊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中的被害人只是一个单独的法律主体,例如一个法人,甚至是一个自然人,而可能对其知识产群造成侵害的犯罪行为人却是无法估计的。在真实案件中我们往往会发现,网络知识产权犯罪中的被害人出于诉讼成本高的原因,常常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对于此类犯罪行为无奈地采取了视而不见或是忍气吞声的放任态度。即使少数有经济实力的被害人也仅对后果特别严重的犯罪行为进行了追究。在这些数量有限的案件中,最终能够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事后保护效果的则更为有限。
  (三)从网络资源的角度看
  1.网络资源的丰富性
  在知名出版社之间很少存在抄袭等情况,而在知名网站之间互相抄袭的情况却时有发生。网络信息一直以来以资源丰富而著称。但对于很多中小型网络运营商来说,他们既没有独立收集信息的能力,更没有随时更新所需付出的巨大成本。即便是很多大型网站也很难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
  2.网络资源的开放性
  网络的公开性导致了网络资源获取的便利性,这种便利性同时成了犯罪行为人利用的工具。网络空间是公用的,人们都“大公无私”地把自家能够搬动的东西尽可能地往网络空间里搬,可把自己的东西搬到网络里去以后,就很难像在自己“家”里那样妥善地保护了。由此可见没有坚固防御的开放性的、互动性的计算机网络反倒给了不法分子一种十分便捷有效的犯罪工具。
  (四)从外部环境的角度看
  再次以盗版软件问题为例,据上海软件保护联盟于2002年6月对上海地区的部分软件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状况所进行的调查显示,如Windows、Office等“适用软件”正版率低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价格高,用户难以承受;二是用户不会受到法律处罚。两者分别占78%和44%。可见消费者对侵权网络知识产品的需求放任了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现象的存在,也成为了以营利为目的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发生的重要动因。



  三、对网络知识产权犯罪被害人的保护对策

  (一)自我保护

 

  1.意识的提高
  网络知识产权犯罪中的被害人可分为两类:一是个体受害人,,即以单个自然人为单位的被害人;二是单位被害人,即涉及网络知识产权性质权利的公司和企事业单位。个体被害人在意识方面体现出对知识产权相关基本知识的匮乏,网络知识产权权利保护意识淡薄,既没有事前预防意识也没有事后维权意识,在实践中多表现为在网络著作权、网络专利权犯罪中被害。这就要求权利人加强对网络知识产权的认识,提高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与个体被害人不同,单位被害人尤其是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需加强对注册商标、专利,尤其是商业秘密等的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意识。既应正确认识自己的权利性质,更要认识到这类权利受到侵害所具有的危害性,加大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2.技术的提高
  仅有意识上的提高还不够,切实提高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能力是预防在此类犯罪中被害的关键。网络知识产权具有自身权利的特殊性,如前文提到的开放性。网络犯罪实施犯罪活动的第一步是进入网络中特定的信息系统,因此,我们应对犯罪活动的起始阶段进行遏制而达到自我保护的目的,这就需要权利人具有相应的网络安全技术措施。
  (二)外部保护
  1.意识上的教育
  意识上的教育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帮助网络知识产权权利人提高对知识产权的认识;二是对可能发生犯罪行为的主体进行犯罪预防教育。两个方面双管齐下以达到最大程度上的事前预防效果。具体来说:首先我们应当加强普法宣传。在我们开展社区普法、高校普法、单位普法的活动时,加入对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教育板块,使全体国民集体建立起预防受害的意识和法律维权意识,并自觉加入到“打击网络盗版”、“抵制侵权网络知识产品”等队伍中来。其次加强舆论引导,充分调动新媒体如微博、微信等的力量,加大打击侵犯网络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权的宣传力度,运用诸如防范意识的科普贴等形式让民众逐步形成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逐步提高自我保护能力。教育意味着干预,即在可能发生犯罪的群体中在思想上建立起防范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屏障,体现出一种事前控制与主动控制的新思路。
  2.技术上的扶持
  技术上的扶持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方面,当权利人具有了权利保护意识之后,必然需要相应的保护技术作为自我保护的工具。如果保护技术匮乏或者保护成本过于昂贵,很可能会打击权利人权利保护的积极性。第二个方面则在于对网络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专门技术人才的培养。总之,以复合型人才为基础,国家对行业的扶持性政策为辅助,起到带动行业与权利人保护权利的积极作用,继而避免权利主体在网络知识产权犯罪中被害现象的发生。
  3.法律上的完善
  针对前文所述原因分析可知,我国在对网络知识产权的刑事立法发面亟待完善,以下从三个方面对相关刑事立法的完善提出笔者的几点建议:
  (1)对网络知识产权给予明确保护
  通过立法或者司法解释的手段,对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给出明确的定罪量刑标准,对不断翻新的犯罪手段进行及时的司法解释,避免法律与现实脱节。传统知识产权与网络知识产权有许多不同之处,传统知识产权的法律无法给网络时代下的知识产权以有效保护,如域名权等网络知识产权在传统知识产权范围内并不涉及,但对其造成侵害的时间却屡屡发生,且多造成了权利人的巨大损失。
  (2)完善自诉的诉讼机制
  在西方国家,对知识产权犯罪大部分都采取自诉与公诉相结合,自诉为主、公诉为辅的诉讼模式。而我国则采取基本上绝对的公诉机制,只在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共八类中规定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不利于受害人维护自身的网络知识产权的。我们应当逐步采取自诉与公诉相结合的诉讼模式,最大程度上及时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3)增加资格性的刑罚
  我国《刑法》对网络知识产权犯罪所能适用的罪名没有规定资格刑。这与世界各国网络犯罪广泛使用资格性的惯例是不相符的。从西方各国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案例看,犯罪人多是出于经济目的而造成巨大的知识损失,且大都为专业型技术人员所为。故而适用资格刑对控制网络知识产权犯罪是效果显著的。基于此类犯罪的上述主体情况和犯罪动机,在自由刑与罚金刑基础上辅以资格刑,通过对行为人依法剥夺或者限制其从事与网络知识产品的生产、流通等相关的业务资格,进而消除违法犯罪人再次实施犯罪的机会。

  四、小结

  科技的发展与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发展总是互动的。在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各种新型技术应运而生,以其为对象的犯罪行为也随之而来。如何避免自己在这些犯罪行为中受到伤害,如何保护这些可能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权利人是值得社会共同研究的课题。这种保护应该突破部门法的藩篱,并且在完善立法、司法的同时,注重各方的意识培养与技术扶持,对网络知识产权权利人这一愈来愈壮大的群体给予足够的重视。诚然,法律规制的力量不是万能的,刑法保护的功能亦然,但缺少法律规制也是万万不能的。值得庆幸的是,我们已经看到越来越多的法律人投身到对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队伍中来,希望大家的共同努力能为网络知识产权权利人带来更多权利保护。

 



本文编号:13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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