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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金融危机时期国际航运企业信用风险分析与管理

发布时间:2016-08-08 01:07

  本文关键词:后金融危机时期国际航运企业信用风险分析与管理,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管理世界》(月刊)

后金融危机时期国际航运企业信用风险分析与管理

□许遵武

摘要:2008年以来,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给航运业带来巨大冲击,导致上百家国内外航运企业倒闭或终止营业,客户信用风险剧增,国际航运市场的正常秩序被打乱。运费期货等衍生产品的创新和应用,在对冲、控制风险的同时,也引发了新的风险。而在史无前例的航运业信用危机背景下,传统的法律保全措施难以奏效或完全丧失作用,更加重了信用风险的传导和蔓延。后金融危机时期,航运企业应高度重视信用风险管理,建立完善的企业信用风险管理体系。该体系应由信用管理政策、客户关系管理体系、客户信用评估体系、信用风险监控体系、信用风险预警机制和应急机制构成。企业信用风险管理体系应贯穿整个业务过程,即涵盖事前防范、事中监控、事后补救3个阶段,并形成完整的闭环。与此同时,航运企业应担负起稳定世界航运秩序的责任和义务,加强与国际海事组织、行业组织在法制建设及行业监管等方面的沟通与合作,重塑国际航运信用体系,维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航运低迷

市场秩序

信用危机

信用管理

一、引言

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严重地冲击、改变着全球经济格局。危机导致全球消费需求不足,市场萎缩,使企业营运陷入财困,信用风险加剧。素有世界经济“晴雨表”之称的国际航运业,亦遭受重大打击。2008年以来已有上百家国内外航运企业倒闭、破产或终止营业,客户信用风险剧增,严重阻碍了国际航运市场的正常运作。这对在恶劣市场环境下苦苦挣扎的航运企业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

而随着金融衍生工具,例如运费期货、燃油套期保值等衍生产品的创新和应用,一方面给企业提供了对冲、控制风险的工具;另一方面,也产生了新的风险,引发新的问题。

面对秩序混乱的国际航运市场带来的新挑战,市场参与者们以往运用的各种传统的管理理念与手段也随着受到冲击,,企业运营风险倍增。分析研究后金融危机时期,航运企业信用风险的新趋势、新问题,寻求防范对策显得尤为必要和紧迫。本文着重分析此次全球金融危机下,世界航运业信用危机的表现形式及其危害,引发的新风险、新问题,探讨国际航运企业如何运用现代风险管理理念,加强信用管理,提升企业抗风险能力,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维护航运市场正常秩序。

二、后金融危机时期,航运企业信用风险的新趋势、新问题

信用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具有稳定市场秩序和提高资金使用率的双重功能。企业信用是核心竞争力的象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企业在运营中,既要不断塑造自身良好的信誉形象,也要特别重视合作伙伴的信用是否靠得住。如若不小心,就会产生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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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金融危机时期国际航运企业信用风险分析与管理本刊专稿

信用方面的问题,如拖欠货款、违约、披露虚假信息、质量欺诈、价格欺诈等。这些都严重阻碍企业间的正常经营活动,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严重的,还会被拖进致命的泥潭。

此次金融危机所引发的航运业信用危机,从形成、发展到对企业的影响都呈现出新趋势、引发了新问题,给航运业带来重大冲击,造成恶劣影响,值得深入研究并引起业界高度重视。

(一)后金融危机时期,航运业信用危机的表现形式及危害

(1)航运市场极度低迷,大多数航运企业陷入财困,大量企业倒闭。受全球经济复苏不景气的影响,航运市场呈现“需求放缓,运力大幅增长,成本上涨,运价却大幅下降”的两极态势。以干散货航运市场为例,在2008年航运业最“风光”之时,波罗的海干散货指数(BDI)曾一度达到11793点;而2012年BDI平均值为920点,比2011年平均值1549点下跌40.6%;2013年1~6月BDI指数又下跌了10%以上。与此同时,燃油及相关成本又居高不下。众多航运业深陷亏损深渊。经营亏损加上资金链断裂导致违约事件频发,众多企业走向关门或倒闭。反过来更加重了企业的经营压力。

(2)个别企业缺乏社会诚信,恶意逃避履行合同。不少中小型企业在航运市场繁荣期间赚的盆满钵满。但当金融危机爆发后,一些企业缺乏社会诚信,见无利可图,干脆关门跑路或利用破产保护恶意逃避合同义务,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3)大批企业注册离岸公司,轻易逃脱法律制裁,债权人无从追讨。传统上,航运企业基于享受税收优惠、逃避监管及规避法律风险等考量,通常会在BVI、MARSHALISLAND、CAYMENISLAND、LIBERIA等地注册单船公司或离岸公司(offshorecompany)。在前些年航运市场的“泡沫繁荣”期,市场上出现了大批此类皮包公司。当市场形势发生债务责任以及法律的制裁。

(4)对家资信审核不足,坏账损失严重。在市场繁荣时期,履约情况普遍良好,使企业淡忘了对家资信审核,亦未采取诸如收取履约担保、支付保证金、运费预付等保护措施。而当市场急转直下时,因合同中没有任何保护条款,一旦对家失信,即逆转时,不少公司利用法律监管的空白,轻易逃脱

便获得法院胜诉判决或仲裁裁决,亦只能望天兴叹,追讨无门。

(5)信用风险蔓延,相互交织,引发业务链断裂及倒闭潮。全球金融危机不仅使银行的信用体系受损,还引发了更大范围的信用危机。由企业信用危机引发行业信用危机,因而造成了社会经济动荡。各层次的信用风险相互交织,互为作用,使风险呈现倍增效应。信用风险的蔓延对实体经济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导致企业经济效益下滑,破产企业数量增加。有国内媒体盘点2013年7大破产高危行业,与海上运输业务密切相关的造船业、钢铁业、航运业不幸入围。当前,我国政府推行“转方式、调结构,促转型”的产业结构调整政策。一方面是继续设法保持经济稳定增长,另一方面是加大力度淘汰落后产能,刺激内需,逐步消化产能过剩,避免泡沫危机。这在一定程度上,更进一步促进了航运企业的优胜劣汰。

多家航运企业倒闭或进入破产保护。日本三光航运公司爆出财务危机,美国西海岸干散货经营公司宣布倒闭,韩国最大干散货经营者三善航运向法院申请破产。2011年10月,纽约上市的希腊航运公司GeneralMaritime公开寻求买家,长期不得市场回应而面临破产。2012年2月6日,在美国NASDAQ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天宝轮船向法庭申请进入“提前破产保护”程序。进入2013年,国际知名航运公司韩国世腾泛洋航运和台湾海陆运输集团(TMTGroup)双双申请破产保护。

庞大的船队曾经带给船东巨大的辉煌和荣耀,2009年以来,全球航运业成为重灾区。共有50

然而在市场长期低谷时,它们将变成沉重的负担,一旦发生任何的突变风险,甚至成为压垮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史蒂文森克拉克船务公司自1730年在英国成立,已有近300年的历史,是全球最老的航运企业。然而历史终抵不过现实,它在2013年也成了全球金融危机的牺牲品。

(二)运费期货业务法律上的不确定性引发新风险

随着金融衍生工具,例如运费期货等衍生产品的创新和应用,给企业提供了对冲、控制风险的工具,在正常市场环境下,它发挥了正常作用,但在这次全球金融危机持续影响的冲击下,却引发了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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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世界》(月刊)

风险,产生了新问题。

远期运费协议(FFA-FORWARDFREIGHTAGREE?

2009年前后,在伦敦高等法院审理了4宗关于

认书(confirmation)或交易(transaction)都是该合同法律关系的具体体现和组成部分。正是通过单一协议的制度安排,当出现违约和合同终止事件时,交易双方对同一合同法律关系下的所有交易都会提前终止,进行平仓净额结算。既有效的降低风险,又避免出现一方的“有选择性的履行”的弊端,保护守约方。单个交易合同的期限届满,不是该交易合同的终止,只要整个单一协议(合同)还有其他未结算的交易,那么所有单个交易都只是期间届满,而不是合同终止。

依照二审法院的上述推理将导致这样的悖论,即如果违约只是暂停支付义务,那交易约定的每月度的结算将没有意义,双方无需按照合同约定即时结算支付,只需等所有交易结束后进行总体结算对冲即可。这样的判决显然难以被无辜守约方所接受。4宗案件的败诉方均向英国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但上诉法院拒绝了4宗案件败诉方的上诉请求,认为在所有上诉理由中并未提出任何有公众重要性的法律问题,而这一点正是该法院需要考虑的(THECOURTORDEREDthatpermissiontoappealberefused.ThedecisionoftheCourtofAppealinnoneoftheproposedappealsraisesapointoflawoferedbythisCourtatthistime③)。

generalpublicimportancewhichshouldbeconsid?

败诉方随后又全部向英国最高法院提出上诉

MENT)的案件。二审法院推翻了一审法院判决,完全颠覆了传统法理,给运费期货市场运作及合同履超乎预期的重大损失。

双方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

(1)一方不支付结算款项是否构成违约事件?(2)另一方的未来结算支付义务是否因该不支付行为而消除抑或是暂时终止?

(3)一方的破产导致FFA合同自动提前终止的平仓结算如何进行?

一审法院按照传统法理,即一份合同,除非合同有明确规定,否则一方发生不履行合同等违约行为,另一方的履行义务将被解除或减轻,即违约方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上述法理,法院认为①:一方发生违约事件,守约方在后续的结算中不再产生付款义务,如果在合同期满前违约事件被纠正,则守约方从纠正之日起重新产生支付义务(如有),而先前违约阶段的义务因为没有产生因此也不会复活;如果违约事件一直没有被纠正直到合同期满,则守约方一直没有支付义务。

但是,二审法院却完全推翻了一审法院的观点。就违约行为的法律后果,二审法院认为②,如果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另一方(守约方)可以延缓或暂停在后续合同结算过程中产生的支付义务。如果该违约行为不被纠正,或者合同没有提前终止,守约方的支付义务将无限期(不确定的)被延缓或暂停。违约事件被纠正后,或者合同提前终止,暂停的支付义务将被激活,重新进入结算和支付。

根据合同约定,自动提前终止涉及的是合同双方所有的未结算合同交易进行平仓结算。合同当事方对“未结算交易”(outstandingtransaction)的理解不一致。一种观点认为截至破产导致平仓清算时,已超过结算期的合同不应算是“未结算”(out?standing)或者是“有效”(ineffect),只有还在结算期内的合同需进行平仓计算。

但二审法院认为,ISDA主协议(ISDAMasterAgreement)的伞状结构,表明在签署主协议的合同双方间只存在一个合同法律关系,其他任何成交确行造成重大冲击。也使一部分市场参与者遭受了

申请。但在法院作出裁决之前,其中雷曼兄弟LehmanBrotherSpecialFinancingInc上诉案的申请方决定放弃上诉,商谈和解。基于该案的巨大涉案金额及其影响力,其退出上诉申请很大程度上对其他上诉案被许可的可能性造成负面影响。最终,上诉法院驳回了2宗案件的上诉申请。另一案件亦在法院裁决前和解结案。

这一系列案件的审理还有一个非常独特、也是备受关注的地方在于,国际掉期及衍生工具协会(ISDA:InternationalSwapDerivativesAssociation)作为主合同(ISDAMasterAgreement)的起草者,以对条款的解释有合法利益(legitimateinterest)为由,申请并获准参与雷曼兄弟案件的庭审,并实质上对法官的判决产生重大影响。

在雷曼兄弟案件的一审中,ISDA作为第三人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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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了庭审。二审上诉时,ISDA也上诉提出申请,认为他们作为主协议的起草者,对于该协议文件标准条款的解释有合法利益(legitimateinterest),要求参与二审庭审,并可提交书面答辩(Submission)。法院同意了其作为第三人参与庭审。

度、延缓支付制度、以及净额结算制度都是以降低风险为基础的制度设计;付款义务(paymentobliga?“中止”(suspended);“市场普遍预期”是“守约方的支付义务不是消除了,而是被无限期的中止,(一旦条件成就,该支付义务就会被激活)”。全球90%的场外期货交易都是并入ISDA主协议,涉及金额以万亿美金(trillionsofdollars)计。判决对期货交易的范围、金额及影响难以估量。符合市场普遍预期,可以有效的降低金融市场的整体风险。

显然,ISDA协会的意见严重影响了法官的判断和思考,其起草者的身份对判决的结果有着无可比拟的优势地位,因为通常认为起草者的解释可能最接近合同条款的意图和真相。

这4宗案件的审理可谓跌宕起伏,一波三折。这一方面反映了运费期货合同的复杂性,运费期货市场的参与者显然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存在重大分歧;另一方面,因市场突变及违约事件的发生所导致的法律后果也是当事方在签署合同时所始料未及的。相信这一判例将对未来的运费期货市场运作产生重大影响。

(三)传统法律保全措施难以奏效,甚至完全丧失

当发生违约事件,最为有效的保护措施,就是依据法律所赋予的权利,通过扣押当事人船舶、资产及资金等手段获得担保。但在后金融危机时期,这些传统法律保全措施难以奏效,甚至完全丧失。

(1)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中RuleBoftheSupplementalRulesforAdmiraltyorMaritimeClaims“RuleB扣押令”)不再适用于电子汇款(ElectronicFundTransfer,简称EFT)。

andAssetForfeitureActionsofCivilProcedure(简称tion)根据交易的约定产生,因先决条件的破坏而

ISDA的观点④是:ISDA主协议的单一协议制

从诞生至今就一直饱受争议,并不断被要求撤销。根据法院顾问——美元结算中心协会的报告,仅在2008年10月至次年1月期间,海事诉讼原告就已提起962起诉讼,申请扣押的资金总价值达13亿5千万美元。这些诉讼占据了纽约南区所有诉讼的33%,每天都有多达八九百份扣押令送达到该区内的银行。电子汇款的瞬息性以及原告与法院所架构的这种海事扣押令的送达方式,已给银行业带来极大的负担。

面对银行业的强烈反响和舆论压力,美国联邦上诉法院第二巡回审判庭开始审查“WinterStorm”案的正确性。巡回法院和纽约南区地区法院通过“STXPanocean”案、“CalaRosa”案、“MarcoPolo”案分别对“WinterStorm”案判例进行了限制(邓晗、韩立新,2010)。

ofIndiaLtdvJaldhiOverseasPteLtd一案中,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判决电子汇款不能作为美国RULEB扣押令的扣押对象。在纽约银行业和美元安全

2009年10月16日,在TheShippingCorporation

得到保证的同时,“Jahldi”案也引发了法律界的轩然大波。“Jahldi”案的合议庭承认这种180度大转弯并不常见,但是,“WinterStorm”案的错误和给纽约法院和银行带来的消极影响,为法院撤销先前判决提供了强制理由(compellingreason)。可以说,在这种公共政策下推翻“WinterStorm”案的趋势是不可逆转的,也是刻不容缓的。

该判决一经公布,即在全球航运界、贸易界以及法律界受到广泛的关注,这意味着当前广泛使用的以RULEB规则扣押电子汇款的保全方式宣告结束。

虽然依据“Jahldi”案的判决,RuleB扣押令针对电子汇款已不适用,但不影响RuleB扣押令对扣押船舶、燃油和货物等传统被扣押财产的实施。当被告不在法院辖区但在辖区内拥有财产,如银行账户、不动产或其他资产,RuleB扣押令仍有效。

(2)通过扣船获得担保的传统保全手段已难奏效。通过扣船获得担保,曾经是向船东追讨债务的“杀手锏”。然而,在企业债务累累、濒临破产的背景下,已很难奏效。

因近年船队的大规模扩张,船舶基本上全部附有银行抵押权。随着船价下跌,连银行债权都面临

法院开始准许扣押电子汇款的第一案。该案所带

2002年“WinterStormShippingLtd.v.TPI”案是

来的影响深远而巨大,是当时所不可预见的。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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