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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反避税规则在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中的应用与思考

发布时间:2021-10-20 07:07
  <正>一般反避税规则,既有国内法的规定,也有税收协定(或安排,以下简称"税收协定")的相关规定。其中国内法,主要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条以及《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以下简称"2号文")第十章的相关规定,对企业实施的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而获取税收利益的避税安排,实施特别纳税调整。而税收协定则规定对以获取优惠的税收地位为主要目的的交易或安排,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此规定集中体现在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及财产收益等条款。在我国签署《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 

【文章来源】:国际税收. 2020,(01)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当前一般反避税规则在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中的主要应用
二、所引发的主要思考
    (一)“合理商业目的”的界定问题
    (二)“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的理解与适用问题
    (三)“外转内”条款的理解与适用问题
    (四)“母转子”条款的适用问题
    (五)59号文与7号公告的衔接问题
三、几点建议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避税与反避税的研究[J]. 方翠.  全国流通经济. 2020(34)
[2]MRS公司滥用税收协定引发思考及对策分析[J]. 徐思奇.  中外企业文化. 2020(11)

硕士论文
[1]企业重组企业所得税政策研究[D]. 何广欢.安徽财经大学 2020



本文编号:3446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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