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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云南地方与中央税权关系的嬗变

发布时间:2021-11-13 00:45
  民国时期云南地方与中央的税权关系,以1940年为界,可划分为前期地方独立自主和后期中央集中统并两个阶段。在由前期向后期转变过程中,税权关系的变化主要表现为4个方面:税收立法权由地方自主自决向中央统立统定转变;税收执法权由地方独立征管向国地税分设管理转换;税收司法权由与执法交织向司法部门转移;税收收入归属权由自收自支向按级次分别入库转调。民国时期云南税权关系的变化,建立在中央政府和云南地方实力派政治、军事力量消长变化的基础之上,是云南地方实力派和中央政府进行博弈与相互妥协的结果。 

【文章来源】:思想战线. 2020,46(02)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地方独立自主时期云南与中央的税权关系
    (一)1930年前云南税权的混乱
    (二)1930年后云南税权的规整
    (三)地方独立自主时期的云南与中央税权关系
        1.“搭车”中央税收立法,掌控税收立法主动权
        2.税收管理全省统一,中央政府无权插手
        3.税收司法分立,司法部门执法粗暴
        4.截留中央税款,收入自收自主
二、中央集中统并时期云南与中央的税权关系
    (一)税收立法权向中央高度集中,云南丧失税收立法主动权
    (二)中央税执法权纵向垂管集中,地方政府无权干涉
    (三)税收司法依中央规定对外剥离,税务行政和司法分开
    (四)税收收入向中央高度集中,地方税收入“狭小”
三、税权嬗变原因分析
四、启示与借鉴
    (一)下放地方税的税法解释权
    (二)增强税务执法权能
    (三)推动税务专门法庭建设
    (四)优化县级税收收入分配格局



本文编号:3491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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