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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牙税制度的嬗变——以河北省为考察对象(1912—1937年)

发布时间:2021-11-25 01:00
  1912—1937年,河北省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有关牙税的政策法规,先后采取了牙税盈余和牙帖税并征制度,牙税等级征收制度,牙税包商征收制度,牙税自征、代征与包征制度和牙行营业税征收制度,促进了牙税制度的规范化和制度化。随着牙税制度的嬗变,牙税的性质不断变化、反复,课税的主体和客体亦随之改变、反复。民国时期牙税制度既有可圈可点之处,亦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反映了政府税收理念的理解和实践。 

【文章来源】:河北经贸大学学报. 2020,41(04)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1912—1915年牙税盈余和牙帖税并征制度
二、1915—1925年牙税等级征收制度
三、1925—1929年牙税包商征收制度
四、1929—1934年自征、代征与包征牙税制度
五、1934—1937年牙行营业税征收制度
六、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近代华北乡村市场中的包税制——以直隶省获鹿县为例[J]. 任吉东.  安徽史学. 2015(03)
[2]民国时期天津牙税向营业税的过渡——以油行为例[J]. 宋美云,王静.  史林. 2011(06)



本文编号:3517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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