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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PS环境下我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签署第五议定书的影响与应对

发布时间:2022-01-27 23:29
  <正>2019年7月19日,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签署《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五议定书(以下简称"第五议定书"),对2006年签署的《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进行了进一步修订。第五议定书主要针对《安排》的以下条款进行了修订或补充:(1)序言;(2)双重居民实体;(3)代理人常设机构;(4)财产收益;(5)教师和研究人员;(6)主要目的测试。此次修改除教师和研究人员之外的其他5项,均 

【文章来源】:国际税收. 2020,(02)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第五议定书主要内容
    (一)序言强调防止逃避税是《安排》签订的目的,将使《安排》适用更趋严格
    (二)同为两地税收居民时,居民身份判定不确定性增加
    (三)跨境经营企业更容易形成代理型常设机构
        1. 非独立代理人构成常设机构的风险增加
        2. 独立代理人的认定更趋严格
    (四)更多不动产公司的财产收益需要纳税
    (五)主要目的测试使得择协避税更加困难
    (六)教师与研究人员可以享受有限的优惠
二、进一步完善建议
    (一)尽快明确如何理解与执行第五议定书的相关规定
    (二)尽快建立和完善信托、合伙企业税制,明确税收协定对信托和合伙企业等的适用
    (三)进一步修订教师与研究人员条款,给予更广泛的优惠
三、第五议定书签订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企业的应对建议
    (一)完善跨境股权架构与交易模式,确保享受《安排》税收优惠
    (二)检视跨境交易模式,避免双重税收居民与常设机构等风险
    (三)充分利用各种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企业税负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BEPS多边公约与我国双边税收协定[J]. 何杨,孟晓雨,刘曦琳.  国际税收. 2018(01)



本文编号:3613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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