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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优惠的政策口径分析

发布时间:2023-11-25 19:42
  <正>土地增值税中的"免征""暂免征""暂不征收""不征收"都可以实现在本次产权变动环节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从纳税人的角度属于宽泛意义的"优惠",虽然"暂不征收""不征收"并不属于严格意义的税收优惠,但本文为便于对比和理解,将这四种口径都归入土地增值税优惠来进行讨论。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免征”“暂免征”“暂不征收”“不征收”有何区别?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如何理解?
三、通过继承、赠与取得房地产,由于继承、赠与环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再次转让时如何确定扣除成本?
四、合伙人与合伙企业之间的房产转移,是否可以理解为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无限合伙企业转让住房能否免征土地增值税?
五、公司解散清算后的剩余房地产,分回给投资人,是否可理解为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六、法院裁定房地产退回给原权属人,是否可理解为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
七、个人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个人之间转移房地产是否可理解为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转让住房能否免征土地增值税?
八、“免征”“暂免征”“暂不征收”“不征收”的办理手续有何不同?



本文编号:3867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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