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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澳大利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简介

发布时间:2016-07-23 16:12

  本文关键词:澳大利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简介,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各国税收纵横;TAXSYSTEMSINDIFFERENTCOU;邦主体预算;50%纳入地方预算等;(五)俄罗斯通过转移支付平衡地区间政府税收收入1;俄罗斯联邦政府税收收入通过以下三级转移支付程序向;TheEvolutionandAnalysiso;Abstract:Revenue-sharing;importantroleinthecourse;Keyw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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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X SYSTEMS IN DIFFERENT COUNTRIES

邦主体预算;50%纳入地方预算等。在2011年地方政府的实际税收收入中,72.2%来自于共享税种,其中66.4%来自于个人所得税,2.3%来自于企业利润税,1.9%来自于交通运输税,1.6%来自于企业财产税。俄罗斯的分税制度不只是各级政府间独享税种的划分,还包括共享税,即实质上是不彻底的分税制度。

(五)俄罗斯通过转移支付平衡地区间政府税收收入1994年俄罗斯开始实行转移支付制度,2000年实施的《俄罗斯联邦预算法典》明确了政府间转移支付的方式与支付方法。俄罗斯在集权型的分税制度下,转移支付已经成为税收收入分配的最重要方式,各联邦区域的税收收入有将近一半来自于联邦政府的转移支付。

俄罗斯联邦政府税收收入通过以下三级转移支付程序向地方各级政府再次分配:第一级,以地方政府实际收支指标为依据,利用固定的计算公式,得出中央政府应分派给各地方政府的财政补贴;第二级,利用固定的计算公式计算评估,针对特别援助对象,以补贴的形式对地方政府专项拨款;第三级,以预算借贷的方式,弥补地方政府财政预算缺口。作为联邦制国家,联邦主体政府具有相对独立的行政权力与财政权力,可以根据本地区投资经营需要向联邦政府借贷,到期还本付息。这种方式有利于提高政府间转移支付的使用效率与质量,避免乱投资、重复建设等行为的发生。

The Evolution and Analysis of Russian Federation Revenue-sharing System Peng Cui & Shaojie Zhang

Abstract: Revenue-sharing system reform plays an Abstract:

important role in the course of economic transition both in Russian Federation and China, which works as the foundation of establishing market economy system, and also the key factor to deepen the economic restructuring. By analyzing and summarizing the reform process and existing revenue-sharing system in Russia, this paper reveals the reform characteristics and existing problems in Russia, in the hope of providing new inspirations to China's fi scal and tax system.

Key words: Revenue-sharing system Russian Federation Key words: Transfer payment

    

电子商务在澳大利亚一直非常活跃,超过半数的澳大利亚企业在网上进行交易。据德勤咨询公司估计, ①2010年互联网对澳大利亚经济的直接贡献大约500亿美元,约占当年澳大利亚国内生产总值的3.6%,预计到2015年互联网的直接贡献有望达到约700亿美元。

面对蓬勃发展的电子商务,澳大利亚税务当局(Australian Taxation Office,ATO)积极应对,建立起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澳大利亚电子商务

 谢波峰

一、澳大利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基本原则和法律环境

ATO基本同意OECD财政委员会1998年报告对电子商务的一般税收原则:中立性、有效性、确定性和简明性、效率与公平、灵活性。ATO认为,现有的国际税收概念基本可以应用于电子商务,但需要进一步明晰。

1997年和1999年,ATO就电子商务税收发布过两个重要报告。1997年的报告就电子商务合作应对、对经济和税收造成的一般性影响、电子商务管理问题、支付问题和对流转环节税收影响等五方面,提出了29条建议。1999年的报告是在1997年报告的基础之上,按照中立、隐私和遵从成本最小化的原则,提出了立法战略、收入来源、双重课税、间接税、来源于电子商务收入特征、纳税人确认、信息记录、征收等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和管理方面各种关键问题的行动计划。

但在有关税收的具体政策问题上,澳大利亚并未修改所得税法来专门处理电子商务问题。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澳大利亚税务当局认为,在充分评估电子商务发展的潜

  责任编辑:周 优

在利弊之前,任何试图改变现有税收法律的做法都可能会

① Deloitte Access Economics. The Connected Continent, How the Internet is Transforming the Australian Economy[R]. Canberra: Deloitte Access Economics , 2011:1-2.

 2013年3期

各国税收纵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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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简介

*

(中国人民大学中国财政金融政策研究中心 北京100872)

澳大利亚基本同意OECD财政委员会对电子商务的一般税收原则,认为现有内容摘要:

的国际税收概念基本可以应用于电子商务,因此并未修改所得税法来专门处理电子商务问题。澳大利亚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和税收管理,更着眼于对电子商务整体监管框架和管理控制能力的改进。

电子商务 税收政策 税务管理关键词:

F810.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3056(2013)03-0064-04中图分类号:

扼杀电子商务的增长;另一方面是澳大利亚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和税收管理,更着眼于对电子商务整体监管框架和管理控制能力的改进。

在针对电子商务的整体法律环境方面,澳大利亚政府进行了几个关键的立法:1999年,在电子交易法案中增加了一个旨在验证和促进电子交易的监管框架;2001年,针对网络犯罪修改了刑法,增加了计算机犯罪条目,并增强了执法部门搜查和扣押中对存储数据调查的权力;2006年,引入反洗钱和应对恐怖主义融资法,将反洗钱交易报告制度覆盖电子商务中各种创新支付系统,使得澳大利亚政府能够通过金融系统监控资金和资产的流动;2007年修订的电信法,有效地解决了电子商务涉及的该领域的关键问题。根据该法律,可以记录和检查实体在电子商务中的交易情况。

在电子商务整体法律环境构建完善的前提下,ATO针对典型的电子商务活动,,研究确定了相应的税收政策,采取了若干管理制度。

二、澳大利亚针对典型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①

澳大利亚在流通环节征收货物和劳务税(Good and Service Tax, 以下简称“GST”),该税与我国的增值税相似,凡在澳大利亚境内从事除金融以外的一切货物及劳务销售(包括销售不动产、无形资产以及进口货物和劳务)全部纳入GST的征收范围。目前澳大利亚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是在GST税收框架内进行完善和解释,其中若干典型电子商务情况的税收政策如下:

(一)通过互联网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以下以互联网提供广告服务为例,介绍涉及GST的税收政策处理。通过互联网提供广告服务有以下三种情况:澳大利亚居民企业通过另一个澳大利亚居民企业的互联网站发布广告;澳大利亚非居民企业通过澳大利亚居民企业的互联网站发布广告;澳大利亚居民企业通过澳大利亚非居民企业的互联网站发布广告。

*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基于微观数据的我国居民税负分布测算及调整政策研究”(项目批准号:11YJA790170)的相关研究成果。

① 本节介绍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主要参见,Australian Tax Office. Internet Advertising[EB/OL]. ? menuid=0&doc=/content/18428.htm&page=1, 2013-04-25.

INTERNATIONAL TAXATION IN CHINA2013年3期 国际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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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情况如何适用GST政策非常明确,与传统方式下的税收处理没有差异。

第二种情况:免GST税。虽然澳大利亚非居民企业通过澳大利亚企业提供广告服务属于GST法9-5节指出的应纳税服务范围。然而,GST法38-190节规定,在某些情况下提供服务,而不是提供商品或不动产(real property),并且在澳大利亚以外的地方消费,在满足以下条件时免税:(A)该项服务并不是针对在澳大利亚境内的货物实际完成的劳务,并且也没有与澳大利业境内的财产具有联系(对于什么是“有联系”的,在澳大利亚GST税法中有具体的规定);(B)或者非居民获取该项服务用于运营非居民企业,并且没有进行登记或不需要登记。

根据以上免税条款对第二种情况进行具体分析:第一,当广告服务提供时做广告的非居民企业没有位于澳大利亚;第二,该项广告服务不需要在澳大利亚境内的货物基础上实际完成,也不需要与任何澳大利亚境内的财产具有直接的联系;第三,做广告的非居民企业没有或者也不需要进行GST税的登记。ATO认为,第二种情况可以适用免税政策。

第三种情况:属于GST不征税范围。在GST法9-5节中对应纳税服务规定如下:第一,有偿提供服务;第二,以企业的名义提供;第三,所提供服务与澳大利业具有联系;第四,企业在澳大利亚注册或要求注册。对于提供广告服务方面是否存在与澳大利业具有联系,GST法9-25(5)的子条款规定:除澳大利亚货物和不动产之外的其他服务,如果服务在澳大利亚完成,供应商通过在澳大利亚运营的企业完成供应,或者满足以下条件:条款38-190(A)或(B)都不适用于该项服务;服务为权利或收购某项事务,并且所收购的该项事务与澳大利亚有联系。

根据以上规定,在第三种情况中,由于广告服务不是在澳大利亚被提供的,并且非居民并不是通过在澳大利亚运营的企业完成这项服务,并且该项服务并没有获得某项与澳大利亚有联系的权利,因此这项互联网广告服务提供与澳大利亚没有联系,不属于GST法9-5节规定的应税服务。

(二)通过互联网销售数字化产品

以下是新西兰公司(NZ公司)通过互联网向澳大利亚公司(OZ公司)销售软件的案例。新西兰公司在澳大利亚没有任何机构和人员,澳大利亚公司通过新西兰公司的网站下载软件。NZ公司是在新西兰注册登记,并拥有和运营网站anti-virus.com,防病毒软件可以通过网站下载。

如果在线购买软件,需要在线通过信用卡支付。在支付完成之后,就可以下载软件。该软件的研发全部在新西兰完成,但NZ公司的所有设备(如服务器等)全部位于澳大利亚。NZ公司在澳大利亚没有常设机构,也没有在澳大利亚进行GST注册登记。

澳大利亚OZ公司通过网站在线购买了防病毒软件,OZ公司是澳大利亚GST纳税人。

1.所得税。一般而言,新西兰居民公司的营业利润不必在澳大利亚缴纳企业所得税,除非这些业务是通过在澳大利亚的常设机构来完成的。而拥有一个(澳大利亚)独立的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的网站并不被认为是在澳大利亚具有常设机构。

然而,如果澳大利亚的居民公司由于购买了新西兰居民公司的软件,而向新西兰公司支付许可费(licensefee)。这种许可费在某些情况下将被课征特许权预提所得税(royalty withholding tax)。例如,一家在澳大利亚未设置常设机构的新西兰居民公司如果向一家澳大利亚居民公司授权制作软件的拷贝进行销售,那么这项授权许可费就将认为是特许权使用费,将被课征澳大利亚特许权预提所得税。

2.GST。GST对应纳税货物和服务征收,NZ公司向OZ公司销售软件如果满足以下5个条件,就需要纳税:第一,NZ公司有偿(consideration)提供服务;第二,销售是通过NZ公司运营的机构进行的;第三,销售活动与澳大利亚有联系;第四,NZ公司是登记的GST纳税人,或者需要登记;第五,销售的货物不是免税的,或者是已税进项的货物或服务(inputtaxed)。就该案例而言,关键要确定:该项软件销售与澳大利亚有没有实际联系?

GST法9-25(5)的子条款规定了其他服务是否与澳大利亚有联系的具体条件。要确定NZ公司的软件销售是否与澳大利亚具有联系,必须理解所销售对象的真实属性。如果所下载的软件是标准软件,这时所提供的是计算机程序,一个计算机程序本质上是编码指令,用于让计算机执行某项特殊的任务或者产生某个特殊的结果。它实质上是知识或信息(即知识产权)。因此,ATO认为,提供计算机程序就是提供信息。由于提供信息涉及到研发信息的工作,所以提供信息是服务的一种。计算机程序或者提供信息在信息研发的地方,就已经完成。因此,该项服务(即计算机程序)并非在澳大利亚完成的。并且,NZ公司没有通过其在澳大利亚的机构完成这项销售,因此NZ公司向OZ公司提供软件与澳大利亚没有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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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来看,NZ公司并不需要在澳大利亚进行GST登记。根据GST规定,符合以下条件者需要登记:第一,NZ公司在澳大利亚有运营机构;第二,该机构与澳大利亚有实质联系的销售额(Turnover)达到或超过登记要求(75000澳元,非营利机构为150000澳元)。虽然NZ公司通过其营业机构销售,但此项销售与澳大利亚没有联系。

因此,NZ公司通过互联网向OZ公司销售软件不需要缴纳GST税。然而,NZ公司不需要缴纳GST税的情况,可能会由于特殊情况的存在而改变。澳大利亚针对与澳大利亚没有实际联系的非货物销售应纳税的特殊规定条件如下:第一,购买方所购买的服务仅仅用于或者部分用于购买方在澳大利亚运营的企业,并且这项购买并不仅用于可抵扣进项税的经营范围;第二,该项服务是有偿购买的;第三,购买人是GST纳税人;第四,所购买的服务不是GST免税或者已税进项的。例如,如果OZ公司是一家金融机构,提供已税进项的服务,购买的软件用于提供这些已税进项的服务,这时,根据特殊条款,NZ公司向OZ公司销售软件就被认为是应纳税的销售,因为这时OZ公司所购买的软件与提供已税进项的服务有关。不过,这时纳税人不是NZ公司,而是OZ公司,其需要缴纳软件销售价格10%的GST税。

税收立法的指导材料、备忘录、判例法、ATO规则与规定,还针对典型纳税人情况,发布一系列税收“计算器”,帮助人们正确地履行好纳税义务。

在加强纳税服务的同时,ATO也在认真研究电子商务的运行环境和企业行为,密切跟踪一些可能会造成收入风险的行业。如ATO在2010年左右建立了针对中小型企业网络交易的研究项目,调查其主要的贸易国家、使用的支付和交货方法以及商品和服务贸易的类型,要求纳税人对电子记录数据满足完整性、安全性、可访问性等。ATO还应用在线数据分析技术,启动了针对eBay和其他在线拍卖网站电子商务企业的遵从监测项目。通过分析这些企业在eBay上完成交易的情况,ATO初步判断,在所研究的2000个企业中,约11%的卖家可能至少低报了10万澳元的收入。①参考文献:

[1] Australian Communications and Media Authority. Australian in the Digital Economy: Consumer Engagement in E-commerce[R]. Belconnen, A.C.T.: Australian Communications and Media Authority,2010.

[2]Australian Taxation Office.Tax and the Internet[R]. Canberra:Australian Taxation Office, December,1997.

[3]Australian Taxation Office.Tax and the Internet: Second Report[R]. Canberra:Australian Taxation Office,1999.

[4]蔡金荣, 李雪若等. 对网络游戏 “虚拟物品” 交易税收问题的探讨[J]. 税务研究, 2007 ,(4):60-64.

[5]Deloitte Access Economics.The Connected Continent, How the Internet is Transforming the Australian Economy[R]. Canberra: Deloitte Access Economics , 2011.

[6]OECD Publishing Science, Technology and Industry Scoreboard 2011[R]. Paris: OECD, 2012.

[7]OECD Publishing. Electronic Commerce: Taxation Framework Conditions[R]. Paris: OECD,1998.

[8]谢波峰. 虚拟游戏物品RMT 交易的税收问题及其管理[J]. 税务研究,2008,(5):92-94.

三、澳大利亚电子商务的税务管理

为了适用电子商务的发展,ATO利用信息科技的进步提供了一个全新系列的纳税服务,使纳税人在电子商务环境中遵从税法更加容易。例如,ATO提供面向个人、企业和税务专业机构等不同用户的e税收平台, 具有互动服务功能,纳税人可以登录访问相关服务,并得到及时反馈;该平台也提供在线法规数据库,允许纳税人查看有关

An Introduction to Tax Policies concerning E-commerce in Australia

Bofeng Xie

Abstract: The general tax principle of e-commerce introduced by OECD Fiscal Committee is fundamentally approved by Abstract:

Australia, which deems the current concepts of international taxation are applicable to e-commerce and it is not necessary to amend income tax law to specially deal with e-commerce issues. The tax policy and administration concerning e-commerce in Australia, is more focusing on improving the overall regulatory framework and management control capacity of e-commerce.

Key words: E-commerce Tax policy Tax administrationKey words:

  责任编辑:周 优

① Australian Tax Office. Online Selling Data Matching [EB/OL].?doc=/content/00250217.htm,2013-4-25.

INTERNATIONAL TAXATION IN CHINA2013年3期 国际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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