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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鼓励和支持营利性民办学校发展

发布时间:2024-04-11 23:58
  <正>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办教育促进法》进行修订前,我国民办学校法人属性长期处在不清晰、不确定状态。因为法人属性不清,真正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不到法定优惠政策,而带有营利性质的民办学校又不能面向市场自主办学;因为法人属性不清,导致产权制度及回报机制缺失,制约了更多社会资源转化为教育资源。为了破解这样一种制度"困局",根据党中央对民办学校实施分类管理的有关决策部署,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在相关条款中删除了对举办营利性教育的禁止性规定,而之后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则进一步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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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95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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