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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强制拉长贷款期限”现象值得关注

发布时间:2015-03-07 18:02

摘 要:

关键词:

 

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中的创新组织,随着业务规模的不断壮大,促进了农村金融市场竞争,弥补现有农村金融服务的不足,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也越来越大。但对于某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经营中不正常的现象相关部门也应引起重视,并采取相应措施及时予以制止,保证其持续稳健发展。经调查,目前部分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经营中存在为了牟取超额收益和掩盖短期贷款占比,而强制要求客户拉长贷款期限的现象。这种现象值得相关部门关注。
一、基本现象
所谓“拉长贷款期限”,就是借款人到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贷款时,如果是借款期限比较短(一般短于6个月)的“短期限”贷款,则会被要求签订超过半年以上期限的“长期限”贷款。合同签订以后,借款人可以提前还款,但必须按照合同约定贷款利率付息。据调查反映,当前经营中存在这种“强制拉长贷款期限”现象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不在少数。
以江苏南通辖内某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为例,该公司成立于2012年1月,“拉长贷款期限”现象比较突出。
(一)累放贷款中 “短期限”贷款占比较低,且“短期限”贷款都发生在公司成立初期。截至2013年6月末,该公司成立以来累放贷款350笔,累放金额54271万元,其中贷款期限6个月以内(含6个月)“短期限”贷款的仅72笔,占比为20.57%。且这72笔“短期限”贷款都发生在公司成立初期,主要集中在公司刚刚开业的2012年一季度。
(二)未结清贷款全部是“长期限”,“长期限”贷款占比高达100%。截至2013年6月末,该公司未结清贷款共106笔,贷款余额12190万元。调阅该公司6月份业务状况表,贷款期限“3个月以下”和“3-6个月”余额为0;“6-12个月”余额为11540万元,笔数为104笔(其中有1笔,贷款期限为11个月,其余均为12个月);“1年以上”贷款余额650万元,笔数为3笔。
(三)提前还贷占比极高。2013年上半年,该公司共发放145笔贷款,截至6月末已结清了51笔。这51笔贷款合同到期日都是6月末以后,全部是借款人未到期提前还贷,都存在被“拉长贷款期限”的嫌疑。
二、主要原因
形成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中“强制拉长贷款期限”现象有多方面原因,既有借款人自身原因,更有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的原因。
(一)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追求更高贷款利息收入。当前金融机构6个月以内(含6个月)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水平为5.60%,而6个月至1年(含1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6.00%。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定价不得超过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如果小额贷款公司对某笔贷款按4倍基准利率定价,则“长期限”贷款利率水平可以比“短期限”贷款高1.6个百分点。按照《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指标体系(暂行)》(苏金融办发[2012]53号)要求“单笔贷款年化利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3倍”,“长期限”贷款利率也可比“短期限”贷款高1.2个百分点。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时,拉长贷款期限,同时也就被抬高了贷款利率水平,增加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利息收入。
(二)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掩盖短期贷款占比。按照《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苏金融办发[2010]4号)要求“贷款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经营性贷款余额之和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重不低于70%”。小额贷款公司要求借款人拉长贷款期限,,可以掩盖“短期限”贷款占比,不再会突破“三个70%”监管红线。
(三)借款人议价能力偏弱缺乏话语权。一般到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借款的企业或个人缺乏有效抵押资产或者所需资金时间非常紧急难以在正常金融机构获得有效信贷支持。因此这些借款人在小额贷款公司借款时缺乏话语权,只要能获得资金支持,可以按照自己意愿“按时”还款,一般不会计较多付一点利息,妥协接受小额贷款公司拉长期限的要求。
三、危害分析
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中“拉长贷款期限”的现象将会形成多方面的危害和不良影响。
(一)不利于小额贷款公司正常经营。小额贷款公司通过“拉长贷款期限”有效掩盖了“短期贷款”在整体贷款中的比重,容易使经营人员产生追求“短期、高利”的经营理念,热衷于“过桥贷款”业务。这不仅违背了设立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加强和改善‘三农’金融服务、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初衷,而且还会增加信贷资金的风险隐患。
(二)增加借款人财务负担和盲目投资冲动。“拉长贷款期限”不仅增加了借款人不必要的财务负担,而且使借款人拥有了“过长期限”的资金使用权,容易产生盲目投资冲动,形成意外损失。
(三)不利于监管部门掌握小额贷款公司实际经营状况。贷款期限拉长以后,监管部门只能看到“期限合理”的表象,不能及时掌握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实际经营状况以及风险隐患,不利于维护农村金融体系安全与稳定。
四、政策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人员的合规经营引导。各级政府要关心、支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良性发展,通过组织定期、不定期职业道德、专业业务知识培训,增强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人员的合规理念和风险控制意识,避免追求“短期、高利”短视经营行为。同时,逐步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建立健全有关议事决策、业务操作、内管内控、财务会计、风险控制、内部监督和激励约束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评价,确保各项制度能够得到严格执行,使小额贷款公司走上长期可持续、健康发展道路。
(二)进一步加强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监管部门要按照审慎监管的要求,切实加强和改善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细化制定相应的监管标准和监管措施,实施持续动态监管。不能满足于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非现场监管报表,要加大内外监管力量配置,充实监管队伍,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现场检查的频度和力度,明确惩戒措施,促使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减少不正常的经营行为。
(三)进一步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效率和完善农村金融体系。通过多种途径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完善农村金融体系,引导各类金融资源向农村倾斜,支持“三农”建设,逐步提高农村地区各类金融组织金融服务满足率,提高农村地区借款人的话语权、理性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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