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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超额收益权研究——兼论超额收益权在国有私募股权基金的适用

发布时间:2024-01-31 19:57
  在私募股权基金中,常约定当基金管理人的业绩达到一定标准时,基金管理人享有获取超额收益的权利,一般表现为将一定比例的超额投资收益分配给基金管理人。超额收益权来源于当事人约定,是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的一种利益平衡设计,在法律适用上更多的是适用合同法。超额收益权在性质上属于债权,而非物权。超额收益权的行使要以基金管理人的业绩达到一定标准为前提,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国有私募股权基金有适用超额收益权的必要性,但应当注意国有资产保护,防范国有资产流失。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超额收益权之概念探析
二、超额收益权的来源及其合理性
    (一)超额收益权的来源
    (二)超额收益权的合理性
三、超额收益权的性质与法律效力
    (一)超额收益权的性质
    (二)超额收益权的法律效力
四、超额收益权在国有私募股权基金的适用
    (一)国有私募股权基金的内涵界定
    (二)超额收益权对国有私募股权基金的意义
    (三)适用超额收益权的国有资产保护
五、结语



本文编号:389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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