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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中估值调整机制的效力及合法路径研究

发布时间:2017-08-29 13:30

  本文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中估值调整机制的效力及合法路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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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一种金融安排,属于股本投资方式之一。私募股权投资常常应用到引进战略投资中,而估值调整机制作为私募股权投资中估值调整的方式,是追求交易高效的选择。私募股权投资中PE提出签署投资文件的同时另外签署一份“估值调整机制”或在投资协议中约定估值调整机制等有关条款。估值调整机制具有激励融资方(拟上市公司)实现盈利目标、降低战略投资者信息不对称风险从而保障投资方利益的优势。本文的创新点主要有:认为估值调整机制法律属性不属于附生效条件合同和射幸合同,而属于包含期权内容的无名合同,是一种投资工具(文件),并且较为新颖的提出解决其补偿条款等有关内容的法律适用障碍的合法路径是构建优先股制度、可转债制度以及多元化退出等方式。实务中,估值调整机制的命运不一,其中有成功:蒙牛乳业、雨露食品和中国动向等,也有失败:永乐电器、港湾网络、深南电、太子奶集团和碧桂园等。因此,对于估值调整机制的法律属性以及其条款的法律解析越发显得重要。笔者将从我国股权投资的实际出发结合现行民商事法律制度,分析私募股权投资的“估值调整机制”产生的法理基础等基础理论,从而论述估值调整机制的法律属性及其其合法性要件,进而分析其效力认定现状,并对其进行法律解析,最后论述其合法路径,提出解决补偿条款等内容障碍的方法是构建优先股制度、可转换公司债券制度和多元化退出方式等。本文分四个部分论述:第一部分:介绍私募股权基金的基本理论和估值调整机制的法律属性,然后主要从法律关系构成的层面论述其法律属性。第二部分:论述估值调整机制合法的具体构成要件。第三部分:从估值调整机制的效力认定现状出发,论述估值调整机制中哪些条款构成法律适用的根本性障碍,并对原因进行法律解析。第四部分:得出估值调整机制的合法性路径,认为解决其法律适用障碍的合法路径是完善优先股制度、扩大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和拓宽投资退出方式等。
【关键词】:私募股权基金 估值调整机制 法律属性 法律效力 合法性路径
【学位授予单位】:云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2.287
【目录】:
  • 中文摘要3-4
  • Abstract4-9
  • 绪论9-14
  • (一) 问题的提出10
  • (二) 论题的研究综述10-14
  • 1. 国内外研究现状和趋势10-11
  • 2. 研究意义和实际应用价值11-13
  • 3. 论题主要解决的问题和创新点13
  • 4. 研究途径与方法13-14
  • 一、估值调整机制的概述14-28
  • (一) 估值调整机制的法经济学原理14-17
  • 1. 不完全契约理论14-15
  • 2. 期权理论15-16
  • 3. 交易成本理论16-17
  • (二) 估值调整机制的价值17-18
  • 1. 经营激励的价值17
  • 2. 保证投资的价值17-18
  • (三) 估值调整机制的法律属性的分析18-23
  • 1. 不属于射幸合同19-21
  • 2. 不属于附生效条件合同21-22
  • 3. 属于以期权为主要内容的无名合同22-23
  • (四) 估值调整机制作为无名合同的法律关系构成23-28
  • 1. 法律关系主体23
  • 2. 法律关系内容23-25
  • (1) 国外常见的条款24
  • (2) 国内常见的条款24-25
  • 3. 法律关系客体25-28
  • (1) 股权调整类26
  • (2) 现金补偿类26
  • (3) 股权稀释类26
  • (4) 股权回购类26-27
  • (5) 股权激励类27
  • (6) 股权优先类27-28
  • 二、估值调整机制的合法要件28-33
  • (一) 投融资方适格29
  • (二) 内容不违法29-30
  • 1. 估值条款29-30
  • 2. 业绩条款30
  • 3. 补偿条款30
  • (三) 不得有违公序良俗30-31
  • (四) 缔约时意思表示真实31
  • (五) 不违反股权稳定和清晰的市场监管要求31-33
  • 三、估值调整机制的效力认定现状及其法律解析33-47
  • (一) 法院判决33-34
  • 1. 投资方与股东之间签约有效33-34
  • 2. 投资方与股东或融资公司之间签约无效34
  • (二) 仲裁裁决34-35
  • (三) 中国证监会的审核35
  • (四) 法院立场的解析35-36
  • 1. 缔约主体的法律障碍35-36
  • 2. 补偿条款的法律障碍36
  • 3. 优先权条款的法律障碍36
  • (五) 仲裁机构立场的解析36-37
  • (六) 中国证监会立场的解析37-38
  • (七) 笔者对其整体的法律解析38-47
  • 1. 缔约主体不存在法律适用障碍38-40
  • (1) 不存在根本性的法律适用障碍39
  • (2) 可行性的救济措施39-40
  • 2. 条款内容存在法律适用障碍40-47
  • (1) 补偿条款总体上不构成显失公平41
  • (2) 补偿条款区别于借贷关系和风险共担剥离41-42
  • (3) 部分补偿条款存在法律适用障碍42-43
  • (4) 股权转让条款43-44
  • (5) 现金补偿条款44
  • (6) 优先权条款44-45
  • (7) 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45-47
  • 四、估值调整机制的合法路径47-56
  • (一) 完善优先股制度47-53
  • 1. 优先股条款的优势47-49
  • 2. 完善优先权条款具备可行性和必要性49-51
  • 3. 优先股的法律适用51-53
  • (二) 扩大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主体53
  • (三) 拓宽投资退出方式53-56
  • 1. 股权置换54
  • 2. 借壳上市54
  • 3. 于PE次级市场直接转让股权54
  • 4. 兼并与收购54-56
  • 结论56-57
  • 参考文献57-60
  • 致谢60


本文编号:753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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