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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规制与延伸监管:我国《期货法》调整范围之界定

发布时间:2017-09-25 18:15

  本文关键词:核心规制与延伸监管:我国《期货法》调整范围之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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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分部门立法的条件下,对我国《期货法》调整范围的界定应当以"核心规制与延伸监管"作为立法思路。核心规制方面,《期货法》应当以期货与期货交易的特征为基础,明确期货交易的标的是采用对冲交易机制的期货合约,而期货合约的标的是依合约安排能够决定合约价值的基础资产,从而实现对期货市场核心交易模式的有效规制。延伸监管方面,要将《期货法》塑造成一部衍生品市场的基本法律,运用中央对手方制度,将具有类似期货交易风险的场外衍生品纳入调整范围,同时要明确进行判断的标准和主体。在此基础上,从标的类型、交易程序和交易功能等角度入手,可以实现对《期货法》和《证券法》调整范围的有效划分。
【作者单位】: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关键词】期货法 调整范围 期货 期货交易 衍生品 中央对手方
【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资助“期货期权市场法律制度研究”(编号:14JJD820007)的中期项目成果 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期货立法研究”(编号:14XNH013,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成果
【分类号】:D922.287
【正文快照】: 一、我国《期货法》调整范围的立法思路 的实践往往走在法律发展的前面,有时甚至产在金融市场立法方面,目前在世界范围内 生于法律部门的规制范围之间,导致既有的法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分部门立法模式,以 律出现监管交叉或是监管空白,所以金融市场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2条

1 王e,

本文编号:918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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