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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型外贸企业和流通型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和城建税等方面的比较

发布时间:2015-03-05 08:42

摘要:因为增值税退税率低于征收率,生产型外贸企业于流通型外贸企业进项税转出计算基数不一致导致应收退税不一致;进而影响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最终导致两者税负不均。

关键词:增值税、出口退税、税负、 城建税、附加

一、增值税出口退税比较

出口退税(本文出口退税仅指增值税,消费税不涉及)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存在差异,具体表现在:

(一)、一般贸易出口比较:

以上公式可以看出,生产企业进项税转出是以出口价格为基数(即成本加毛利),而流通企业是以购进价格(成本价)为基数。生产企业与流通企业,不退税计入成本的进项税转出基数不一致,使生产企业出口同样产品退税会低于流通企业。

生产企业出口退税计算如下:

13.6-4.4=9.2万元

相关会计分录:

4.4万元    

9.2万元

会计分录如下:

17万元

110万元

110万元

100万元

100万元

100

通过例一、例二,可以看出生产企业取得的实际退税小于流通企业。原因在于进项税转出的基数不一致。

(二)、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中的外购产品及配套产品出口退税比较

(三)、进料加工复出口比较:

同样地,因为存在着征退之差,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出口退税也低于流通企业。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出口,同样执行免抵退办法。进项税转出金额是出口价格减掉进口材料价格乘以征退税率之差。  

流通企业,进料加工跟一般贸易出口一样,不退税的进项税转出金额等于国内购进料件和加工费取得的增值税减掉征退税率差。退税金额等于国内购进料件及加工费乘以退税率。

相比来说,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不仅申报手续复杂,而且计算过程复杂,而且最后的计算结果不一致,即税负不公平。

出口形式不外乎上面列举的四种情况,通过在以上四方面的比较,在退税率低于征税率的前提下,生产企业出口退税与流通企业因为进项税转出金额不一致导致退税结果不一致,所以说,生产企业退税低于流通企业退税。

在增值税出口退税方面,在征退税率不一致的情况下,两种企业所得到的出口退税优惠待遇不一致。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比较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是地方小税,税法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依据是以纳税人实际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三、建议与思考

(一)、取消生产型外贸企业和流通型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差别。

取消出口退税税负差别,统一进项税转出基数,使两种性质的企业计算进项税转出基数一致。

进出口权从申请改为备案制,进出口权申请有难变易。拥有进出口权的公司由最早一个地方只有一家变为进出口公司遍地开花。近年来生产型外贸企业因价格、交期优势更加吸引外商,所以这类企业如雨后春笋,不断增加。有些流通企业甚至自己办起了工贸一体的公司,以更优惠的条件吸引外商。随着生产型企业的不断增多,如果能在出口退税方面公平税负,更有利于企业在国际环境中公平竞争。 

(二)、公平税负,采用比较合理的进项税转出基数。

进项税转出基数是生产企业按照成本法为基数与流通企业看齐还是流通企业按照出口价格为基数与生产企业一致呢?那种方式更合理更宜操作?

如果按照成本法为基数,生产企业改变现有的申报方式,流通企业不变。但是成本的计量具有可操作性,可能出现少申报的现象。按出口价格为转出基数,出口价格即出口报关单价格,对两类企业来说,,比较好操作,申报出口价格具有刚性。只是针对流通企业,以出口价格进行进项税转出,得到的出口退税会低于现在的退税。从计算方法的简便性和可操作性来看,两企业都按出口价格计算比较简单。

(三)、取消生产企业在出口环节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规定。

在出口环节,生产企业与流通企业一样,从公平税负的角度,应该取消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规定。对生产企业就“免、抵”额为计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依据,改为按“抵”额(抵减内销额)征收。

 

参考文献



本文编号:16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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