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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先行赔付法律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20-05-01 12:00
【摘要】: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中的欺诈发行和虚假陈述的案件频发,诉讼程序滞后性的特点使得其不能及时有效地保护投资者,需要制定新的法律制度以应对证券市场的新变化。目前,关于先行赔付制度,我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道路安全交通法》中有明确规定,万福生科虚假陈述案件、海联讯案件以及欣泰电器虚假陈述案件均借鉴已有制度,将先行赔付制度运用于证券市场。从实施的效果来看,此项制度高效的解决了侵权纠纷,最大限度的挽回了投资者的损失,及时恢复了市场秩序,可谓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制度的重大进步。但是,关于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我国仍然没有进行立法,这导致实践中没有可供参考的统一标准,不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此外,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本身也存在着一些诸如内容不够全面,理论基础较为薄弱,可操作性不足等问题,不能满足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因此,先行赔付制度的研究具有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笔者认为,之所以可以在证券市场引入先行赔付制度,可能有如下考虑;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比较,证券实际上是金融领域的一种金融产品,那么证券投资者实际上等同于证券市场领域的消费者。亦或者对比《道路交通安全法》,遭受损失的投资者相当于受害者,保荐机构相当于交通事故中先行赔付的保险公司。因此,对于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的研究具有重大意义。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了本文的具体研究背景、研究意义,并且阐述了国内外相关研究现状、文献综述以及论文的整体结构。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证券市场先行赔付法律制度的一些基本内容,阐述了先行赔付制度的概念、特征、性质和必要性分析等几个比较基本的问题,详细地论述了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对于证券投资者的权益保护、市场秩序的稳定所起到的重要作用,并论述了先行赔付制度的重要意义。第三部分主要从当前立法现状和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论述。首秀按介绍了当前我国关于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的现行规定。目前涉及到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的法律文件有《证券法》、《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等。其次介绍了,当前和该制度有关的实践案例,包括影响较大的万福生科案件和欣泰电器案件。充分论述了两案中处理方式的优点与不足。最后,介绍了目前实践中该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关于证券市场先行赔付请求主体的规定不合理。当前的司法解释仅仅规定了以虚假陈述实施日、虚假陈述揭露日和更正日三个时间点来确认请求主体,却没有考虑投资者的主观心理。第二,先行赔付的责任主体还有待进一步完善。目前证监会颁布的文件中规定了保荐公司的先行赔付义务。但是该规定还未上升到法律层面,效力位阶不高。第三,关于新型赔付和解协议的效力以及该协议和诉讼的关系,立法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和完善。第四,投资者请求赔偿的范围以及赔偿的数额不够明确。在进行赔付时,需要考虑投资者的主观心理,排除掉投机分子。第五,关于赔付资金的来源以及如何管理缺乏明确的规定。第四部分主要介绍了域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赔付制度的规定,并将其与我国的先行赔付制度进行对比分析。笔者对美国、英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赔付制度进行了介绍与论述。通过将域外多国和地区的相关赔付制度与我国进行比较,论述了我国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的不足,指出了我国可以借鉴域外相关制度的方面,为我国先行赔付制度的发展提出了一些建议。第五部分主要针对当前我国证券市场先行赔付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以下几点建议。首先,明确证券市场适格投资者的认定标准。在区分请求主体时,应以因果关系标准为主,辅之以善意信赖标准。第二,合理规定证券市场先行赔付的责任主体,建议中提出应该将先行赔付规定为保荐公司的法定义务,从而避免诸多主体之间相互推诿情况的发生。第三,明确和解协议的效力范围。建议中提出投资者向一个主体申请赔偿之后,仍然享有向其他连带主体求偿的权利。此外,如果赔付主体一方拒绝履行义务,投资者可以通过司法途径维权。第四,关于投资者的损失范围如何确定,笔者提出应该先以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和更正日来确定赔付的期间。然后,以投资者所受实际损失为限确定赔偿数额。第五,明确先行赔付资金的来源以及资金的管理方式。笔者提出了为了确保能够弥补投资者损失,应该扩大赔付资金的筹集范围。对于赔付资金的管理,应综合采取基金管理人模式、银行账户管理模式和资金划转管理模式,保证赔付资金的中立性和公平性。
【学位授予单位】:东北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2.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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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46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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