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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法》的司法适用困境:原因与制度出路

发布时间:2020-07-16 03:53
【摘要】:我国《信托法》于2001年10月正式施行至今已有十七年,其立法目的是为“信托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其他信托活动中出现的不少问题”提供信托关系的基本规范。但《信托法》的司法实践发展仍然缓慢,信托纠纷案件在各类民商事案件中所占比例极小。《信托法》是为了调整信托关系而制定,理应在信托纠纷案件中作为基本裁判依据的法律规范被适用,但各级人民法院审理信托纠纷时将其作为审判依据的案件少之又少,即使有所适用也仅限于个别的条文,这对于一部在民商法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的特别法的适用来说是十分罕见和反常的。但是针对这一现象做整体的数据分析、各层面原因挖掘和对策研究的文章较为缺乏。《信托法》立法层面出现的问题从信托法被提上立法日程便受到学术界足够的关注,学界关于如何制定、呼吁修改《信托法》声音亦是不绝于耳,但是立法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为了应用,为了更好地服务于司法实践,那么,关注这部已经颁布十七年的法律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就显得十分重要,正是基于这一背景,笔者把目光聚焦到《信托法》的司法适用困境一题上。第一章对“信托纠纷”案由下《信托法》的适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司法实务中处理信托纠纷较少的适用《信托法》的现象进行了数据上的统计,归结出合同法惯性思维影响了《信托法》的司法适用力这一原因及其表现形式。第二章对非“信托纠纷”案由下《信托法》的司法适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非“信托纠纷”案由下的信托纠纷案件适用《信托法》的情况进行分析,同时总结了应被司法识别为信托的典型纠纷形式,并以举例的方式说明这些纠纷识别为信托纠纷的现实意义。第三章对《信托法》司法适用困境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归结出《信托法》立法上的不足、信托识别困难、识别后疏于适用信托法的三方面的原因。第四章对《信托法》司法适用困境的解决方法做了一些提议,主要分为《信托法》如何修改和如何提高信托的识别以及《信托法》的适用三个方面。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2.282
【图文】:

《合同法》,《信托法》,表格,条文


为了更加明确《信托法》与《合同法》同时援引的情况,笔者将这 38 个案件中援引频次最高的《信托法》条文(分别是第二条 9 次、第五十三条 6 次、第十四条 4 次)对应的《合同法》条文频次进行了整理。同时为了数据的科学性,将系列案件数量视为 1。得出以下最高频次的组合:28 35/53 9329-30 2/7/8/9/44/53 60/10731 2/3 832 2/22 10733 5/31/58 634 5 635 2/5/14 6/52/5436 22/25 94/97/111/112/114/148/155/15837 26/35 5/8/6038 14/48/53/54 94/96/97/113(图 5)

【参考文献】

相关博士学位论文 前2条

1 张能宝;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目标与方法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8年

2 张天民;失去衡平法的信托[D];中国政法大学;2002年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1条

1 马东阳;构建我国法官释明权制度的思考[D];中国政法大学;2006年



本文编号:2757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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