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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住房保障体系建设

发布时间:2020-08-07 17:44
【摘要】:到2010年,我国人均GDP已经达到4000美元,步入了存在“中等收入陷阱”的关键时期,这一时期也是社会矛盾凸显,收入差距扩大的阶段。要绕开“陷阱”走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康庄大道,需要加强法治建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缩小居民收入差距;改善社会民生,提高居民幸福指数。中国目前有13亿人口,而且正处于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城镇人口不断增加,城镇低收入家庭、棚户区居民、新就业职工、新毕业大学生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条件仍然困难,他们对改变住房状况有着强烈的期盼,保障群众的基本居住需求成为当务之急。 住房保障体系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政府主导并提供的面向全体社会成员、尤其是收入较低的人群住房的一系列的保障性措施。作为公共经济学研究的重要对象,住房保障体系所提供的各种住房理论上属于“准公共产品”或“公共产品”的范畴,尤其在我国,政府更应责无旁贷地对其承担主要职责,因为只有政府才有能力调动国家、市场和社会的力量破解目前我国住房市场发展困境和困难群体的住房难题。自从90年代实行住宅产业化政策以来,居民的住房需求主要依靠市场满足。但是2002年以后我国开始经历一轮房价快速上涨的过程,尤其是人口密集的大中型城市,高房价让购房者望而却步,加快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呼声日益强烈。事实上,西方国家在拥有发达的房地产市场同时,也建设了完善的保障房市场,只有坚持两条腿走路,才能促进住房市场的健康持续发展。 文章首先引入住房保障的相关理论,从福利经济学、社会保障学、收入再分配的角度对住房保障的内涵进行了论述。接着介绍了我国住房保障体系政策的历史沿革,并通过数据、图表展示我国目前居民住房状况和保障房建设情况。随后文章引用并总结了我国上海市、重庆市等地的地方保障房建设经验,以及美国、英国、日本、新加坡等发达国家的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经验。借鉴现有经验,结合我国现实情况,文章最后部分对我国的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提出了政策建议,并试图厘清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规范土地使用权流转原则,市场主导保障为辅原则,以及鼓励房屋租赁原则。文章认为政府在住房保障体系建设中起主导作用,既要主动发起住房保障体系的建设工作,又要引导社会资源的有效整合。在住房保障体系建设上,文章提出应该将事权进行集中,建立中央——省级政府——地方政府三级管理体制。住建部负责制定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省级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而地方政府则是贯彻落实者。
【学位授予单位】: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2
【分类号】:F2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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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84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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