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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退市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20-09-19 19:37
   本文研究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退市制度。全文共分五部分: 第一部分,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退市制度的一般理论。该部分简单介绍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场退出与基金退市之间的关系、基金退市的分类、方式以及构建基金退市制度所应坚持的基本理念。基金的市场退出与退市之间本质上是一种属种关系。根据不同标准,基金退市可以分为自愿退市和强制退市,正式退市和预备退市。基金可以通过清盘、合并或转换运作方式实现退市。构建基金退市制度时应当坚持四个基本理念,即尊重经济自由、减少行政干预,不将基金强制退市作为惩罚手段,着重强调投资者保护与救济,以及丰富退市制度体系内容。 第二部分,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退市标准。 自愿退市标准具有非统一性。虽然基金退市没有统一明确的标准,但是基金可以按照自愿退市标准的确立程序自主确定基金的具体退市标准。自愿退市标准的确立程序有基金合同约定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两种。对于这两种退市标准确立程序的理解不应当局限于字面意义,而应当做扩大解释。只要基金合同中的相关约定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决议能够实质地导致基金退市,即可将之认定为基金的自愿退市标准。 强制退市标准可以分为宏观层面的强制退市标准体系和微观层面的强制退市具体标准两部分内容。我国基金强制退市的标准仅仅是围绕基金的终止上市展开的,退市标准的体系内容单一,反映出基金的预备退市制度还未有构建起来。我国现行的基金强制退市的具体标准仅有丧失上市条件、基金合同期限届满未获准续期以及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的其他规定三种,退市标准类型单一,内容模糊不清,可操作性不强。鉴于基金强制退市标准的诸多缺陷,我国应当构建起包括基金退市风险警示制度和基金暂停上市制度在内的基金预备退市制度,在细化退市标准和明确条文语义的同时,在基金法中增加基金份额数量过少、基金份额净值过低或跌幅过大、违反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上市协议以及欺诈上市五种新标准。 第三部分,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退市程序。 基金的自愿退市应当遵循相应程序。首先,当基金合同约定的退市事由发生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将要对基金的退市与否作出决定时,基金管理人通知证券交易所并发布公告。其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退市决议的,须依法定程序进行并决定基金的退市方式。再次,基金管理人向证券交易所提交退市申请并在证监会备案。然后,基金管理人发布终止上市公告。最后,按照事前确定的退市方式进行资产清理分配或资产重组。 基金的强制退市程序包括了基金退市风险警示程序、基金暂停上市程序以及基金终止上市程序。 基金出现退市风险时,证券交易所作出退市风险警示决定。基金有权提出异议。异议不被认可时,基金发布退市风险警示公告。 基金出现暂停上市事由时,证券交易所作出基金暂停上市决定。基金不服暂停上市决定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听证。证券交易所在听证之后依旧维持原决定的,基金可向证券交易所中的上市复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后的决定为终局决定。基金应随后发布暂停上市公告。基金依旧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基金的终止退市程序与暂停上市程序大致相同,只是基金被终止上市的决定生效后,基金应当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基金的市场退出方式作出决定。 第四部分,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退市监管。在我国,基金退市的监管主体是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是一线监管者,具体地监管基金的退市事宜,掌握基金退市的决定权,而证监会并不直接监管基金退市,而是通过制定或核准基金退市的相关规则和监管证券交易所来实现对基金退市的间接和宏观的监管。此外,该部分还指出了基金退市监管所应当遵循的理念,即自律监管为主,行政监管为辅,减少行政干预,充分尊重市场经济规律。 第五部分,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退市中的投资者救济。完善基金退市过程中投资者权益损害的责任追究机制,尤其是令损害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能极大地强化对投资人利益的保护。
【学位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4
【中图分类】:D922.287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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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代宏坤;;美国开放式基金清盘制度启示[J];股市动态分析;2012年28期



本文编号:2822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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