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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胁化解论:机构投资者诚信义务之制度建构与法理证成

发布时间:2020-11-04 23:20
   机构投资者在资本市场上的“野蛮”入侵严重威胁中小投资主体的利益。“威胁化解论”认为强势资本对弱势资本存在“威胁”,因而资本在原初状态下呈现对立态势,而公司契约通过诚信义务条款能有效化解威胁,创造实质公平的营商环境,消除资本对立并促进合作。诚信义务作为公司契约中破除威胁的工具,旨在限制个别主体过于强大的实力,为资本从对立走向合作提供必要的条件。诚信义务应按照机构投资者在公司治理中能够对利益攸关者构成威胁的程度进行分配。法律应当明确以行使投票权作为识别机构投资者的标准。机构投资者应对目标公司及其利益攸关者承担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并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
【文章目录】:
一、野马脱缰:机构投资者野蛮入侵的警示
二、危机四伏:机构投资者规范调整面临的现实困境
    (一)机构投资者主体资格不明
    (二)双重诚信义务之间利益冲突未得到有效调和
    (三)作为股东的机构投资者诚信义务内容不明
三、改良契约:“威胁化解论”对诚信义务的新解释
    (一)诚信义务的逻辑起点:善良管理者理论
    (二)诚信义务的发展与扩张: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
    (三)威胁化解论下诚信义务的法理分析
        1.威胁化解论的立论基础:从社会契约到公司契约的映射
        2.威胁化解论对诚信义务的统一解释
        3.金融创新时代下威胁化解论的先进性与合理性
四、比例分配:机构投资者承担诚信义务的可行路径
    (一)比例原则:机构投资者的类型划分与义务分配
        1.按投资理念划分:市场驱动与社会驱动
        2.按公司控制权结构划分:股权分散与股权集中
    (二)机构投资者承担诚信义务的合理性
    (三)机构投资者诚信义务的法律配置
        1.明确作为诚信义务承担者的机构投资者主体身份
        2.机构投资者对目标公司及其利益攸关者诚信义务的内容
五、结语


本文编号:2870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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