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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投资者权利同等保护及实施路径研究

发布时间:2020-11-16 04:15
   存托凭证是一种有利于境外发行公司融资并方便境内投资者海外投资的证券化受益凭证。由于存托凭证与其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在发行监管语言、交易时间、市场开放程度及法律制度层面分属不同的国家或区域,差异越大对投资者的保护难度也许会越大。在这些差异下,存托凭证所对应的基础证券的保管不当、托管机构违规运作、缺乏可操作性的信息披露协调机制或者对于权利保护责任人的监管不当都会对境内众多存托凭证投资者造成猝不及防的损失和影响。鉴于股东权利都是源于认购同一家境外发行公司的股票,同等保护中国存托凭证投资者与境外基础证券投资者的权利这一理念的提出,将更加坚定中国存托凭证投资者的信心,有助于提高我国资本市场监管能力,并促进我国资本市场良性运转和国际化进程具有积极推进意义。本文主要通过对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投资者权利在行使上的差异进行分析,从而提出同等保护存托凭证投资者和基础证券投资者表决权、知情权和分配权的相关措施和建议。本文各章的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主要是研究同等保护存托凭证投资者和基础证券投资者权利的背景、意义、国内外研究综述和研究方法简介。第二章主要论述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投资者权利同等保护的必要性,从需要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的关系入手,比较了存托凭证投资者与境外基础证券投资者在享有和行使权利的异同,分析存在差异的原因和我国对于CDR投资者权利同等保护的法律涵义。第三、四和五章分别论述了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投资者表决权、知情权和分配权的同等保护的内容,包括权利同等行使上的障碍,存托凭证运行中的市场相关参与人对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投资者权利同等保护的义务,以及同等保护的措施。
【学位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8
【中图分类】:D922.287
【部分图文】:

存托凭证,基础证券


(Chinese Depositary Receipt),指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在中国发行存托现境内上市的有效途径之一。基础证券是存托凭证制度中一个重要的要素。基础证券外公司所存托的股票或债券等有价证券。《管理办法》2中规存托凭证代表的由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在境外发行的证券。不直接等于存托凭证,以 CDR 为例,两者关系详见下图 2.1着基础证券,被存托的基础证券是存托凭证法律关系的基础不存在存托凭证3。
【参考文献】

相关博士学位论文 前1条

1 梁咏;中国投资者海外投资法律保障制度研究[D];复旦大学;2009年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5条

1 佘世宽;中国优先股制度研究[D];华南理工大学;2014年

2 郭芮;上市公司披露虚假信息的法律责任问题研究[D];北方工业大学;2012年

3 顾誉志;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回归A股市场法律问题研究[D];复旦大学;2012年

4 王振宇;中国移动CDR发行与定价研究[D];西北工业大学;2004年

5 王丰;存托凭证法律问题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3年



本文编号:2885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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