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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海洋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机制(2)

发布时间:2014-07-24 11:30

  就海洋环境污染的赔偿范围,大致应分为以下几种:既成损失的赔偿,如渔业资源损失、海洋生态环境与资源破坏、排污造成的经济损失等;中长期损失,如天然水产品的减少、环境恢复费用及恢复期间的相关产业损失;清污及治理费用,即用于污染治理所耗费的人力、物力等方面的费用;调查费用,如行政部门针对污染事件的追踪检测、行政部门调查取证等费用。

  损害赔偿金的支付与管理。在美国处理“墨西哥湾石油泄漏”事故案例中,英国石油公司在政府的督促下建立了200亿美元的第三方管理基金,用于支付与该事故相关的治理与赔偿费用以及墨西哥湾流域海洋生态环境的后续治理与恢复。在此,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成功做法,结合《保险法》、《信托法》的相关规定,建立海洋污染责任强制险与海洋环境污染公益诉讼基金制度。

  建立海洋污染责任强制险制度,不仅有能够保障我国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切实落实,有利于海洋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而且采用投保的方式,使经营者分散风险,一旦发生污染事故,可以在满足受害者获得赔偿的同时,使经营者免受灭顶之灾。而建立海洋环境污染公益诉讼基金并交由特定组织或部门托管,不但有利于为海洋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提供有力的经济支撑,还有利于合理地分配受污染者的受偿比例,达到公平正义的立法目的。

  同时,公益基金的来源不局限于污染损害者的赔偿,还可以接纳政府拨款以及吸纳社会的公益捐款,用以受污海域乃至整个海洋生态环境的治理、恢复与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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