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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人工智能的话语冲突、化解路径与规范适用

发布时间:2022-02-22 10:48
  技术权力的供给、司法实践的需求和国际话语权的争夺共同助力了人工智能与专业司法的深度融合,但技术权力与专业司法的话语冲突源于两者客观存在的知识鸿沟和逻辑龃龉。海量数据的残缺性悖论、算法自身的功能性缺陷和法律自身的开放性结构使得司法人工智能只能以辅助性工具的定位出现在司法实践中,法官永远都是法律世界的主角。但司法人工智能可以凭借其辅助功能在较为简单的要件事实型案件中发挥审判功能,并以智能化的司法管理者出现在司法实践中。在司法人工智能的适用过程中,需要构建以法官责任制为核心的偏差矫正机制,设置司法人工智能适用的负面清单,规范司法人工智能程序的应用许可制度和备案审查制度,深入挖掘专业司法对技术权力的特殊需求,助力审判能力和审判体系现代化建设,实现技术创新、司法公正与社会效益的综合平衡。 

【文章来源】:科技与法律. 2019,(06)CSSCI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引言
一、司法人工智能热潮之勃发动力:技术供给、实践需求与政治布局
    (一)技术突破性发展的动力供给
    (二)司法体制改革的实际需求
    (三)人工智能领域国际话语权的争夺
二、司法人工智能的话语冲突与功能分裂
    (一)技术权力与专业司法的话语冲突与争夺
    (二)司法人工智能的逻辑龃龉与适用困境
        1. 海量数据的残缺性悖论
        2. 计算机程序一致性处理之刚性与法律的开放性结构的矛盾
        3. 算法黑箱与司法公开的背离
        4. 传统司法价值的部分或全部瓦解
    (三)司法人工智能的工具定位与功能发挥
三、人工智能融入司法的可能路径——要件事实型案件裁判与智能化的司法管理者
    (一)要件事实型案件的类型化裁判
    (二)智能化的司法管理与监督
四、司法人工智能的规范适用与价值坚守
    (一)以法官责任制为核心的偏差矫正机制
    (二)设置司法人工智能适用的负面清单
    (三)规范司法人工智能程序应用许可和备案审查制度
    (四)深入挖掘专业司法对技术权力的特殊需求
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对“以审判为中心”内涵的法理解读——基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视角[J]. 马闯,郑鹏程.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6)
[2]人工智能民事司法应用的法律知识图谱构建——以要件事实型民事裁判论为基础[J]. 高翔.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18(06)
[3]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法理分析:价值、困境及路径[J]. 马治国,刘宝林.  青海社会科学. 2018(05)
[4]司法实践中人工智能运用的现实与前瞻——以上海法院行政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为参照[J]. 葛翔.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8(05)
[5]运用现代信息技术 为司法工作提供支撑[J]. 周光权.  中国人大. 2018(18)
[6]司法人工智能的中国进程:功能替代与结构强化[J]. 钱大军.  法学评论. 2018(05)
[7]人工智能裁判的问题归纳与前瞻[J]. 罗维鹏.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8(05)
[8]大数据与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话语冲突及其理论解读[J]. 王禄生.  法学论坛. 2018(05)
[9]人工智能与司法的裁判及解释[J]. 李飞.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8(05)
[10]司法审判中人工智能的介入式演进[J]. 涂永前,于涵.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18(03)



本文编号:3639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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