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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法律人格论批判及理性应对

发布时间:2022-10-04 12:28
  人工智能技术的进步使得法学界兴起"人工智能法律人格论"。然而,意志只能来源于自然人而非机器,人工智能也无法独立主张权利和承担义务,因此人工智能无法享有法律人格。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人格可能会严重冲击现有法律制度,使得其沦为自然人逃避法律制裁的工具,甚至加剧奴役和压迫。面对人工智能技术,需要坚持人类唯一主体地位,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处理责任承担问题,不得随意拟制法律人格,根据其技术含量采取前期引导、中期约束、后期干预的立法逻辑,理性应对人工智能技术带来的挑战。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人工智能人格论的法哲学基础及其理论生长
    (一)人工智能人格论的法哲学基础
    (二)人格论哲学基础上的理论生长
        1.主体说。
        2.雇员说。
        3.代理人说。
        4.有限法律人格说。
        5.电子人说。
二、人工智能享有法律人格的前提
    (一)人工智能难以产生独立意志
    (二)人工智能无法独立主张法律权利和承担法律责任
三、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人格可能带来的社会风险
    (一)人工智能享有法律人格会严重冲击现有法律制度
    (二)人工智能可能沦为自然人转移责任、逃避法律制裁的工具
    (三)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人格可能加剧奴役和压迫
四、人工智能技术爆发时代的理性应对
    (一)坚持主客体二元划分体系和人类唯一主体地位
    (二)坚持在现有法律框架内解决人工智能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
        1.弱人工智能责任承担。
        2.强人工智能和超人工智能的责任承担。
    (三)不得随意突破法律拟制权利的限度
    (四)坚持前期引导,中期约束,后期干预的立法逻辑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康德哲学视点下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问题探讨[J]. 李扬,李晓宇.  法学杂志. 2018(09)
[2]论智能机器人的工具性人格[J]. 许中缘.  法学评论. 2018(05)
[3]人工智能权利话语批判[J]. 刘振宇.  自然辩证法研究. 2018(08)
[4]人工类人格:智能机器人的民法地位——兼论智能机器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J]. 杨立新.  求是学刊. 2018(04)
[5]人工智能技术与责任法的变迁——以自动驾驶技术为考察[J]. 冯洁语.  比较法研究. 2018(02)
[6]关于人工智能的价值反思[J]. 孙伟平.  哲学研究. 2017(10)
[7]人工智能与法律的未来[J]. 郑戈.  探索与争鸣. 2017(10)
[8]人工智能有限法律人格审视[J]. 袁曾.  东方法学. 2017(05)
[9]人工智能时代的制度安排与法律规制[J]. 吴汉东.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7(05)
[10]论人工智能的民事责任:以自动驾驶汽车和智能机器人为切入点[J]. 司晓,曹建峰.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7(05)



本文编号:3685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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